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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群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风险谁来担?




摘要:在中国,户外运动正逐渐被大众所接受,而徒步旅行被认为是最亲近大自然的一种活动,与其他户外运动相比,更适合大众参与。但是户外活动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风险,值得人们警惕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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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一则“283名驴友突遇山洪4人死亡”的消息牵动着人心。


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发布,7月21日,由南昌众城户外群、江南户外群、户外健身旅游群、人生何处不相逢户外群、云端户外群等5个户外群252人,另有自驾游7辆车31人,共计283人,分别通过微信群等自发组织到靖安县高湖镇西头村吕阳洞沿河进行户外徒步运动。




当天午后,西头村局部暴雨,突发山洪溪水上涨,户外人员遇险被困。当地省市县三级政府为此组织人员展开“拉网式”搜救。截止到目前,除4人死亡外,其余人员全部获救。


 

近300人参与的户外活动人员遇险,牵动人心,特别是四位驴友因此失去了生命,让人扼腕痛惜。200多人遭遇险境,令不少当事人倍感惊魂。当地省市县三级政府为此组织人员展开“拉网式”搜救,则让人倍感温暖。

 

无论开展什么活动,都可能会伴随着意外。但是,尽可能地避免意外,是我们必须要有专业准备和未雨绸缪的。

 

从这起事件本身来看,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偶然还是必然?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黄海燕认为,悲剧的出现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说它有偶然性,是因为灾难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从表面来看都是偶发的,但是在偶发的背后又有很多必然的因素。比如,我们对于大自然的破坏,使得山体对于山洪的吸收能力快速衰退,大自然对我们的报复是必然的;我们很多出游的人可能对于危机应对的知识储备是不够的,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的预估是不准确的;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发展,我们以微信群、驴友群为平台自发组织的活动,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下降了,但与此同时,我们对于管理者和组织者的能力和资质又是缺乏了解的。因此,一方面,我们要保护我们的大自然;第二,我们要做好危机应对的知识的储备;第三,我们要选择更加科学的、有资质的团体来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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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的信息发布,这次户外活动由南昌众城户外群、江南户外群、户外健身旅游群、人生何处不相逢户外群、云端户外群等5个户外群召集。应该说,驴友结伴出游,从发动到出行,事前也做好了充分准备。但对山洪爆发,却根本所料未及。江西正值汛期、雷雨暴雨预警期,这个因素在山区旅游似乎又应该考虑到。危险看似偶然,却也有迹可循。就在79日,当地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还曾被一条“钢便桥被洪水冲垮”的视频刷屏。

 

无论是前不久的“女驴友独自去凤凰岭登山失联1年,被确认遇难”还是“非法穿越无人区失联50天,获救小伙儿被罚款5000元”……近年来,驴友遇险事件不断曝出。他们所遇之险,既有探险地点本身的风险,也有他们缺乏基本风险预估后的行为疏忽或失范。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驴友野外探险,追求的往往就是冒险的刺激,但冒险不等于“罔顾风险,不顾危险”。虽然他们会比普通人有更多面临风险的心理准备,可“安全”仍是底线。



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锡秋认为,户外运动是一种勇于冒险、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这样一种文化在我们中国人休闲运动上的一种体现,户外休闲运动的蓬勃兴起,方兴未艾是我们中国人时下精神面貌的一个反映,是一个好事情,是和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国人的休闲娱乐上的一种自然表现,我们要鼓励这种文化,要鼓励人们参与户外休闲活动。

 

那么,如何降低户外活动风险,推动户外休闲运动发展?刘锡秋认为,我们这个社会,包括我们的政府,都没有为户外运动的蓬勃发展做好准备。这个事情也提醒我们,在户外运动蓬勃兴起、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政府的公共服务要跟上。政府在对户外休闲产业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克服两种情况,一种是服务不足,可能就会对户外休闲产业带来阻碍,带来风险;另外一方面就是懒政,由于怕出事的心理,干脆就一禁了之。我们既要克服服务不足,又要克服懒政,真正做好服务,让人民群众享受休闲娱乐户外活动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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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微信群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一旦发生不测事件责任谁来承担的讨论。记者在一个户外群的群介绍里看到这样的提示:户外活动有一定危险性,在本群组织的一切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样的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应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解读,群主或管理员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成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户外群上述内容的免责提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自发组织集体活动,参加者系成年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旅游或活动对具有(或存在)风险应该明知,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损害的,对于同行或倡议组织人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存在赔偿义务。但根据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和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57条规定,可由组织者和各关联人给予受损害者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又没过错行为人的,则适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及公平责任法则,由相应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非侵权或过错性责任的全额赔偿)。


无论如何,这起事件付出了4人的生命代价,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警醒。驴友们喜欢户外活动无可厚非,我们也不主张因某几起事件就因噎废食加以禁止,但生命安全大于天,特别是群体的户外活动,更需要考虑风险,做足准备。自发参与户外活动,参与者当然要负起主要责任,而作为群里的牵头组织者,也要尽到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特别在汛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不能组织出行,已经成行的也应与景区或旅游管理部门报备,以防不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更需要多一些专业考虑、专业准备,才能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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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杨玥

策划: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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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乐明


来源:江西综合新闻广播


编辑:黄通轩;责编:汤云柯;监制:卢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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