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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微报】学费、住宿费、教材费都免!廊坊贫困家庭孩子今秋开学享优惠!

2016-08-06 廊坊微报 廊坊日报商业生活专刊

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对我省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实行高中、大学教育,同时给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
我省政策规定,本次资助的资助对象为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其中,公办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在校学生。
直接免除,不得“先收后返”
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省内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采用直接免除方式,不得“先收后返”。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此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2000元,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平均不低于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资助时限,一般从学生入学开始直到完成当期学段学业为止。扶贫对象退出后,仍可享受扶持政策至本学段学习结束。国家和我省政策有变化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每学年申请一次。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建档立卡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存档备查。每年10月15日前,技工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标准和资助形式等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他学校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省级奖补、市县为主、多元投入”的原则,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筹措主渠道作用,积极吸引社会捐资助教,多渠道筹措落实。我省要求各学校要把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免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资助资金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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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扶贫对象】应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条例》中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同时,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扶贫措施】实施产业脱贫、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光伏、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稳定脱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和落实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机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优惠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应保尽保。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当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组,开展结对帮扶。






【扶贫项目】扶贫项目验收应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实行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农村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


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法律责任】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会被追究刑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新媒体编辑 于枫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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