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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河池中院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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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桂12破申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乾宵路226号中意新苑小区4幢1单元301室 ;邮政编码:547000 ;联系电话:18100779702、13471886815,电子邮箱:ndxnxglr@163.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配合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405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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