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聚众斗殴、故意伤人、寻衅滋事……金城江潘加诚等恶势力团伙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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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7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涛、潘加诚、覃旺富等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合议庭
被告人潘加诚、韦涛、覃旺富等人自小结识,彼此间称兄道弟。近几年间,潘加诚以提供吃喝玩乐为诱饵纠集笼络韦涛、覃旺富、潘万航等人以及潘某夫、金某强、廖某等未成年人,以潘加诚在金城江区的住所为据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两支,管制刀具一批(公安机关已销毁),在金城江区内持刀具枪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2018年7月5日晚,因被告人潘加诚与同案被告人韦海恒争吵结怨,双方约定打架斗殴。潘加诚、覃旺富随即召集了团伙中的韦涛、潘万航等人准备好砍刀、射钉枪、空啤酒瓶等械具“迎战”,韦海恒一伙也携带管制刀具前往约架地点。两伙人持械斗殴,“酣战”至警车路过方才四下逃散。
除该起聚众斗殴外,潘加诚一伙还持械参与了2018年7月2日凌晨的聚众斗殴。
▲部分涉案刀具
201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覃旺富为帮朋友“寻仇”,纠集被告人潘万航、潘某夫等6人,前往金城江区某酒吧对被害人韦某浪进行殴打,拳打脚踢间,潘万航持刀朝着韦某浪连捅数刀,造成被害人韦某浪重伤二级。
经查,该团伙成员韦涛、潘某夫(未成年)、金某强(未成年)等人还于2018年9月25日晚实施了另一起故意伤害犯罪,造成被害人兰某重伤二级。
▲被害人覃某文局部伤势
潘加诚一伙还借故生非,追打他人、擅闯民宅,分别于2018年7月1日、8月18日、8月28日、10月2日、12月20日先后实施了五起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覃某文、潘某旗受轻微伤、被害人潘某景财产损失1290元的后果。
▲被告人韦涛指认其非法持有的枪支
潘加诚与韦涛共同持有砂枪一支,该枪支系韦涛父亲遗留,平时藏匿于潘加诚住处。该枪支除用于前述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外,韦涛还于2018年7月7日、9月11日、10月7日非法持枪恐吓他人。此外,覃宇持有其父遗留的一把猎枪,曾与潘加诚共同持枪威胁潘某景。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韦涛、潘加诚、覃旺富、潘万航、覃宇、潘某夫(未成年)、金某强(未成年)、廖某(未成年)等一伙8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城江区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
1.被告人韦涛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被告人潘加诚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3.被告人覃旺富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潘万航、覃宇、潘某夫(未成年)、廖某(未成年)、金某强(未成年)等其余5名团伙成员分别被依法判处七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另外,韦某恒、覃某等8名被告人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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