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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巴马法院发布2022年第二批失信名单,有人因两千元上榜!

巴马法院 河池中院 202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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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6216217。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二批)




周建成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6271997****2579,住广西百色市那坡县百都乡各门村规汪屯40号,执行标的:2.25万元。


骆相锟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633,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神村弄牙屯10号,执行标的:23.72万元。


陈叔兵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65****0395,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好合村干边屯14号,执行标的:3.73万元。


陈  轲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5****0872,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弄京村弄年屯42号,执行标的:1.3万元。


黄美线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6221983****1945,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巴别乡巴别村念三屯7号,执行标的:0.51万元。


曾照光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7****2133,住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常怀村百乐屯4号,执行标的:2.66万元。


陆建华

男,公民身份号码:4512271983****1411,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敏村那来屯,执行标的:3.63万元。


韦秀琴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5****0767,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彩下屯三队43号,执行标的:0.6万元。


甘景胜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4****0051,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43号,执行标的:0.31万元。


黄岳山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1****2717,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周鹿镇琴马村都村屯25-2号,执行标的:9.5万元。


罗顺权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98****0652,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朗因村朗因屯46号,执行标的:0.2万元。


谭彩英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68****016X,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盘阳村坡脑屯43号,执行标的:25.57万元。


陈绍直

男,公民身份号码:4509021987****1519,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村上塘角,执行标的:12.52万元。


任春青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6****0641,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弄神村下平屯,执行标的:5万元。


黄丽丹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91****0126,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龙洪村坡丰屯37号,执行标的:6万元。


赵德胜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9****0237,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林细村林细屯,执行标的:8.6万元。


覃振雷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0****0634,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住宅小区,执行标的:57.18万元。


李开篇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90****3943,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川镇仁相村合洪屯16号,执行标的:0.96万元。


玉志篮

男,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3****0317,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兰村乌兰坡140号,执行标的:5.97万元。


汤恳婷

女,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1****0240,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9号8号楼,执行标的:30.58万元。


陈长庚

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241X,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寸石镇黄江村5组7号,执行标的:1.34万元。


韦绍祥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85****0873,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弄京村弄水屯7号,执行标的:10.11万元。


钟仁干

男,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6****1112,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凤凰村凤凰街一下队,执行标的:6.79万元。



(转载本条微信内容需经授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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