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宜州法院发布2022年第4批失信名单,多人欠债不到1万,认识么?
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宜州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宜州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3232807。
宜州区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第四批)
张万盛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源华府小区5栋,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6102*****,执行标的:49.24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会东街139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9042*****,执行标的:5.05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岩田村炭底屯5号,公民身份号码:4512811996103*****,执行标的:0.18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福龙乡龙拱村下岭屯1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5101*****,执行标的:0.62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李家寨村新村屯2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9032*****,执行标的:6.4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李家寨村李家寨屯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4070*****,执行标的:2.40万元。
陈江全
男,住广西河池市中区怀远镇怀远村大河屯3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5082*****,执行标的:5.8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建安村新村屯3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1012*****,执行标的:0.9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三寨村三寨屯9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2051*****,执行标的:1.35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共和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6032*****,执行标的:5.7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楞村村山仔屯10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112*****,执行标的:4.80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北斗村下北斗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021*****,执行标的:5.50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建安村棉板另屯91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0062*****,执行标的:3.76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永定村纳单屯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68120*****,执行标的:21.81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三岔镇古卜村甘道屯5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0101*****,执行标的:1.83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同德乡楞村村山仔屯10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78101*****,执行标的:4.8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李家寨村祥合屯2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5112*****,执行标的:5.76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3号2栋,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92033*****,执行标的:5.76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北山镇波串村拉赛屯1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72021*****,执行标的:10.66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德胜镇政和街5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2011*****,执行标的:52.56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谭村村官坝屯2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5112*****,执行标的:0.89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安马乡北关村拉罗屯37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67040*****,执行标的:145.37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洛西镇福田村福田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3020*****,执行标的:3.8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洛西镇妙调村纳贡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0010*****,执行标的:5.2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下维村板另屯6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092*****,执行标的:3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共和路13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4071*****,执行标的:2.80万元。
女,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龙头乡龙盘村大平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3112*****,执行标的:4.9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九龙路6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1101*****,执行标的:4.90万元。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屏南村果旺屯5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7012*****,执行标的: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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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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