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这些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即日起实行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附原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四个部门
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20〕24号),经研究,制定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0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一并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此基础上,探索“多批合一”,将两个阶段合并为一个综合事项办理,各相关部门审查后,通过综合系统出具该阶段涉及的综合批文,进而实现“一个阶段、一个事项、一本证书”。
二、实施范围
(一)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程项目
(二)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既有工业建筑改扩建项目。
上述项目应为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且符合资源规划部门发布的告知承诺制清单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项目范围见附件)。
三、实施方式
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依托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实现一次申报,并联审批,一并发证。
四、办理内容
(一)审批事项。阶段合并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实施部门。参与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的的审批部门包括资源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
(三)办理时限。阶段合并办理总时限为2个工作日,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为即办;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为2个工作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为2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建设单位依法选定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各方签署《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二)申报。建设单位完成相关施工条件准备后,通过建管系统申报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手续。
(三)审批
1.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相关承诺后,资源规划部门即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资源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同时,主动内部共享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作为其它审批手续的办理依据。
2.人防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建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发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综合窗口一并发放。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建设工程“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记录、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落实整改要求,实时共享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七、其他
(一)上述实施范围内的项目,法律法规或其它文件另有更有利于申请人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承诺制清单范围
附件
承诺制清单范围
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等三项政策措施的通知,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范围包括:
(一)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18米以下且无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民用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除外);
(二)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三层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除外);
(三)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四)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变化以及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立面改造工程;
二、符合资源规划部门发布的告知承诺制清单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政府财政投资类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环卫设施、其他重点工程,以及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