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错了,怎么处理?
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作废发票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别规定如下: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第一步: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
两种申请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
(1)取得专票已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以下简称为《红字信息表》),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据《红字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红字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注意:购方已经抵扣的选择【已抵扣】,购方已认证通过,但是未抵扣,需要先抵扣发票后才可以申请红字信息表,选择【已抵扣】;不愿抵扣的建议咨询税局或12366核实;
(2)取得专票未抵扣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开《红字信息表》,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上传。
2、销售方申请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销售方可在开票系统中填开《红字信息表》,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上传。
第二步:接收校验通过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红字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码”的《红字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红字信息表》电子发票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红字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下载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红字信息表》一一对应。
五、开具红字发票的其他规定
1、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方法处理。
2、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六、开具《红字信息表》的常见问题
1、上传《红字信息表》提示:信息表总金额大于蓝字发票金额?
问题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红字信息表》金额税额与蓝字发票金额税额不一致。
解决方法:如果《红字信息表》中的金额税额填写有误,在开票软件【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查询】中修改保存后重新上传。
第二种情况:企业已对该蓝字发票开具过《红字信息表》且在税局后台已存在。
解决方法:在开票软件【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中下载查看是否有,如果没有,需要去税局进行查看是否之前开过《红字信息表》,在税局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信息表查询-红字发票信息表状态查询中核实是否已对该蓝字发票开具过红字信息表。
2、《红字信息表》可以重复上传和下载吗?
答:未上传成功的《红字信息表》可以重复进行上传,上传成功且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没有开具负数发票的前提下可以重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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