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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偷拿公司4斤西红柿被辞退,竟然三级法院都做了判决!

2018-03-06 天津司法

基本案情

张学有于2009年4月14日到西方时尚酒店工作,工作岗位为面点师。

  西方时尚酒店《员工手册》的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构成严重违纪,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张学有将西方时尚酒店的4斤西红柿放在电动车车筐中,被该公司的安保部门发现,并做了询问笔录,张学有在笔录中认可其行为为偷盗行为。

  张学有在西方时尚酒店的员工犯规通知上签字确认“上班时拿单位西红柿4斤,这是违反员工手册”。

  西方时尚酒店于2014年9月25日以张学有违反《员工手册》第32条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劳动争议,张学有要求西方时尚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000元及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案件先后经过了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双方对张学有偷拿单位4斤西红柿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的分歧点在于对张学有偷拿行为的定性不同。

  张学有主张自己是为了减肥才拿出的西红柿,且4斤西红柿也就一块多钱,在没拿出单位时就被发现,不能构成偷盗,偷盗是刑事责任,西方时尚酒店适用偷盗这一条是适用规章错误,张学有的行为应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西方时尚酒店主张张学有将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的行为构成了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西红柿不能以其价值来确定是否为公司财物,其公司员工手册中所指的偷盗与刑法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公司员工手册确定的“偷窃公司财物即构成严重违纪,第一次即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张学有对此也知情,故西方时尚酒店与张学有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上是合法的。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张学有未经西方时尚酒店的同意,利用工作便利,取走放在工作场所的4斤西红柿的行为,从一般用语的含义来讲,应属于偷窃。


  张学有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盗概念的辩解,混淆了一般偷窃行为和刑法上的盗窃罪的概念,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必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违反规章制度是否构成严重,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判断,如果引发劳动争议,应当接受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审查。


  因偷窃行为是一般社会观念皆给予否定性评价的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故法院认为西方时尚酒店将偷窃他人和公司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一般价值理念。西方时尚酒店有权依据其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


  另根据全案证据显示的情况,张学有的岗位系厨师,其偷拿西红柿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紧密相关,且西方时尚酒店针对张学有适用规章制度进行的处理不属于选择性、歧视性的情形。


  虽然四斤西红柿的价值不大,但因西方时尚酒店的规章制度对偷窃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且张学有明确知晓相关内容,故张学有辩称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常理,故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张学有偷拿西红柿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西方时尚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张学有作为西方时尚酒店的厨师,利用工作之便将酒店的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其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张学有劳动合同,理由正当。


  张学有上诉称4斤西红柿的价值较小,其行为不属于偷窃,拿4斤西红柿就开除,员工手册中没有相关规定。因偷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擅自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偷窃行为的定性与财物价值无关,而西方时尚酒店的员工手册并未规定偷窃财物达到一定价值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其规定凡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即可解除。


  因此,张学有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高院再审】


  张学有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西方时尚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张学有作为西方时尚酒店的厨师,利用工作之便将酒店的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西方时尚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张学有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学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号:(2017)京民申2134号


本文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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