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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相关税种计税依据问题明确了

【原创】德信 德新税悟 2021-12-09


营改增企业会计近期咨询的问题很多,今天就各个税种计税依据问题专发一文,希望能对大家理解政策有所帮助。


营业税时代,企业会计对于各项收入没有含税或者不含税的概念。按照营业税是价内税的特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收入都是含税(含营业税)的。而企业由此需要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通通都是含税的。比如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收入1000万,则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都是以1000万元这个含税价为基础来计算的。反映到企业会计分录上,则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在进入企业财务核算体系时,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需要通过不含税换算,区分为不含税收入和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做会计分录时,应做如下分录:(以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11%为例计算)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9万元

由此,营改增企业的会计易产生如下疑问:增值税的计税收入是不含税价,可是我们以前(交营业税时)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都是直接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乘以对应的税率缴税的,现在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是全部收入还是入账的不含税收入呢?

已明确的政策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后各个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均为不含税价,由此就将营改增后增值税和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统一为不含税收入。

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上述例子中,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按照不含税收入900.90万元计征,同样的,在计算缴纳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也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数据计算缴纳。即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税价款。

试想一下,如果不对这个计税依据问题加以明确,则营改增纳税人按照以往的习惯来计算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仍然按照取得的全部销售价款(含增值税)来计算,这不是对增值税款部分又征收了一遍其他税吗?这样是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减轻税负的税改初衷的。

此文明确的很有必要,很及时。

下附财税【2016】43号文件全文,有需要的朋友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下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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