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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免三年,国务院进一步加大扶持小微企业政策力度

德新 德新税悟 2021-12-10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推进中央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汇报,以改革促进结构优化效益提升;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

我们重点来看“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这一句,因为这次会议安排部署了五项针对小微企业的最新支持政策。

会议决定,在狠抓政策落实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底,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德新解读】继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六项减税措施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两个文件,一是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上述机构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按照国务院的会议精神,一是扩大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二是将享受免税政策的小额贷款的金额限额范围,由现行的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二是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德新解读】:关于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目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我国正在施行的优惠是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这个文件中,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在本文的结尾,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这个文件。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相信在国务院会议以后,总局会继续出台具体通知,将小微企业不超过3万元享受免税的规定进行延续。





三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等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给予再贷款支持。

四是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3年内建成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五是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等应用,帮助小微企业及时便捷获得金融服务。



【德新解读】三四五这三条,主要是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扩大就业、增强发展活力。



以上就是27日国务院会议有关小微企业的精神内容,更多的具体规定,让我们一起等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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