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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税】这些政府性基金都不用交

德新 德新税悟
2024-08-28

今天要说的是政府性基金。

首先,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其次,政府性基金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分别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重要的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过持续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为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到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到21项,减少幅度为30%。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14项,其中涉企收费平均约3项。总体来看,政府性收费项目已大幅减少,企业缴费负担明显减轻。

第三.最新的政府性基金减免都有哪些?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2017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包括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请注意,在财税【2016】12号文件里,免征政府性基金的对象为“缴纳义务人”,并没有区分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只要是上述三种基金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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