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新税悟】增值税与消费税确定计税依据的差异要点
增值税与消费税确定计税依据的差异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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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但是,在确定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时,两个税种仍然存在着如下几点差异,需要我们在实务中加以注意:
差异点之一:确定计税销售额的顺序不一样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货物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而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差异点之二:确定计税销售额的取数来源不一样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按照顺序分别取三个数据来源的平均销售价格:第一是纳税人自己的平均销售价格,第二是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第三才是组成计税价格。这里的其他纳税人,相对的比较广泛,没有限定必须是受托方的价格。
而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或者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判断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第一步是找纳税人自产或者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二步就直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计税销售额。这里与增值税的规定有所不同,委托加工时应该按照受托方的价格来确定。
差异点之三:特定情况下同一货物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不一样
按照价格确定顺序,在确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时,如果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则应该按照所计算的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增值税。
而消费税则有特殊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请注意,这里就会产生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而计算消费税时按照最高销售价格来计税的差异。
德新税悟举例:甲公司生产销售高档手表,2019年8月生产销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产品 | 销售数量 | 销售金额 | 价格(万元/只) |
A牌手表 | 500 | 700 | 1.4 |
A牌手表 | 1000 | 1300 | 1.3 |
合计 | 1500 | 2000 | 1.33 |
已知该企业另将100只手表用于抵偿债务,则在计算增值税视同销售时应该按照本企业本月A牌手表的平均销售价格1.33万元/只来计算对应销售额,而在计算消费税时,则应该按照该企业A牌手表的最高销售价格,即1.4万元/只来确定对应的消费税计税依据。
差异点之四:两个税种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因此,在一般货物(非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时,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应该按照10%的利润率代入公式。而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代入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时,则应该找消费税政策规定中的成本利润率(有20%、10%、8%、6%、5%几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这个时候就不要总是按照10%的利润率来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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