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疑】视频解答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问题(41个问答)
1、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14问)(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2、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有关问题及解答(10问)(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3、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7问)(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刘宜)
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10问)(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 王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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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
货物劳务税政策
1.我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刚刚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3号公告明确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等纳税人。
2.我公司是江苏省扬州市一家药品经销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10万元、15万元,假设3月份销售额为15万元,全部是药品销售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财税字文件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你公司是江苏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3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已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1-2月销售收入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3.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厅33号通知)里的名单,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且确实符合“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这一条件,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不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看看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的旅游客运公司,根据政府的调配安排,在外省医护人员援鄂期间,负责在住宿地和定点医院之间接送医护人员。请问,本地卫健部门为此向我公司支付的运输收入,能否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财税字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7.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尽快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并在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9.我在北京经营着一家书店,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今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一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税2019第13号通知第一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一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书店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6万元[(20×3%=0.6)],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书店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我公司是广东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50.5万元,按照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3月份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50万元[50.5/(1+1%)=5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一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二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二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1.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主要生产并出口盐水大蒜等农产品,产品退税率均为6%,近日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我公司生产的农产品退税率有什么变化?主要出口产品盐水大蒜的退税率调整为多少?
答:3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即今年财税字15号公告),3月20日起,提高1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15号公告,你公司生产的盐水大蒜等农产品原退税率为6%,此次均相应提高至适用税率,即从今年3月20日起,盐水大蒜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2.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3月10日、3月20日分别向海关报关出口一批卫生纸(商品编码48181000)到日本和韩国,近期国家调整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我公司出口的上述产品是否都可以享受最新退税率?
答:按照今年财税字1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的公告实施时间和界定标准,退税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今年3月20日,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为此,你公司3月20日出口的上述产品可按调整后的最新出口退税率(13%)申报办理退税,3月10日出口的则按之前出口退税率(6%)申报办理退税。
13.我公司是一家卫浴用品生产企业,主要向欧美地区出口陶瓷浴缸、抽水马桶等卫浴用品。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出台政策,自今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了13%。请问,我公司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声明自今年3月20日起恢复出口瓷制卫浴用品的退(免)税吗?
答:按照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声明对自今年3月20日起出口的包括瓷制卫生器具在内的所有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今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有关问题及解答
所得税司税务讲堂讲稿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所得税支持政策,这些政策我们前期通过12366在线访谈、税务讲堂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进行了介绍。为更好地落实政策,今天我挑选了纳税人提出的有代表性的一些问题,向大家作进一步解答。主要涉及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鼓励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案是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这里问的是一个办理手续问题。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个支持政策内容主要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方面的。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很多纳税人对困难行业企业的范围问题很关心。这里我强调一下,财税8号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5、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这个问题实际上想了解这次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捐赠的所得税政策与现行政策有什么区别。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与现行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放宽了比例的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纳税人普遍关心,属于具体办理手续方面的。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税前扣除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9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单位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我在这里将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大家介绍一下。按照财税99号公告规定,单位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自己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单位凭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单位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员工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捐赠的。单位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8、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也是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税99号公告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这里我告诉大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10、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国家发布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请问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案是可以的。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的解答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
今天,我就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大家关心的财产行为税相关问题做解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上下联动,一方面,积极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发全国统一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或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税收政策措施。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地方性减免税的政策,这些政策多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下面,我主要就纳税人朋友普遍关注的财产行为税方面的7个问题做解答。
1.关于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优惠政策
有纳税人问:此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中,有没有专门支持物流企业的优惠?
为促进物流业发展,2017年至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和《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两个文件,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上述政策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此次疫情当中,物流业是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要阶段性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3月13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政策内容上,与已到期的前期政策相比,该项政策口径没有变化。政策要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二是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三是仓储设施用地为专用,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000平方米面积内。
在管理方式上,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2.关于各省出台的地方性税收政策
有纳税人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什么同样类型的纳税人在有的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有的省就不能享受?
目前,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相关授权范围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性支持政策,其财税部门也相继制定了操作性文件。由于疫情对各地的影响程度不完全一样,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各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的税收政策在适用对象、执行期限、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省重点针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重点针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给予税收减免,有的省减免期限规定不超过三个月,有的省为半年,有的由系统自动进行减免税,纳税人无需申报,有的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享受,等等。纳税人需根据当地适用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纳税人对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也建议纳税人进一步关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规定,确保用好政策,更加顺利地复工达产。
3.关于免租金适用的房产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我是商铺业主,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为租户免了当月租金。请问2月份我的房产税如何缴纳?是否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上述商铺业主纳税人2月份的房产税应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12%来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
有纳税人问:为鼓励复工复产,对个体工商户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本地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程度,已经出台或正在抓紧研究出台相应减免税措施。纳税人可进一步关注了解本地政策详细规定,依规申请享受。
5.关于餐饮业停业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餐饮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这期间纳税人还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减免税政策?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餐饮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给予减免税。考虑到住宿餐饮等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为此,在国家出台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如果餐饮企业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6.关于提前续保的车辆车船税缴纳问题
有纳税人问:因去年年底提前续保,保险机构未能代收代缴今年的车船税,纳税人需自行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受疫情影响,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有困难,能否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业务?
按照车船税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缴纳车船税:一是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二是自行向税务局缴纳。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车船税主要在投保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一般无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目前代收代缴率达到98%以上。对于少数跨年度提前续保的纳税人,车船税可以在第二年正常续保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但如果验车时尚未到正常续保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又需要提供车船税完税证明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目前,大部分省(市)可实现电子税务局全程办理车船税缴税事宜,天津、河北、广东、河南等地税务部门还开发了手机APP予以在线办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税务机关大力拓展网上缴税途径,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移动支付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少数尚未实现电子税务局或手机APP办理车船税缴税业务的省市,税务部门也采取了预约办理等措施减少办税人员集聚,既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业务,又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7.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服务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
有纳税人问:关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那还要不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即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2月下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都十分关注,纷纷通过12366服务热线或网上留言等方式,咨询了解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问题。我们每天安排专人收集大家反映的问题,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予以答复。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对近期大家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企业分支机构划型的。有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反映,他所在公司在全国有80多个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怎么划?是在当地划,还是和总部一起划?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各省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际操作中,各省企业类型划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要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来划型。所以,该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和总部一致,不在其所在地参与划型。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各省份(除湖北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理解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一个个体工商户问,他雇了2个店员,是否属于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并享受阶段性免征政策?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据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分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等适用劳动合同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是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依据以上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有关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与一般企业相同的标准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规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所以,这个有2个店员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已经按单位方式参保,则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免征2-6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四个问题,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这名话如何理解?
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具体的减征政策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国家只是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的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制定具体政策。关于可支付月数,我在这里解释一下,可支付月数=基金滚存结余/月度基金支出额。简单说,就是从现在开始不收社保费了,累计结余的基金还能支撑多久。之所以以可支付月数作为是否实施减征的限定条件,是为了确保在待遇可支付的前提下,实施减免。
第五个问题,关于社保费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能否同时申请缓缴?
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各地出台的职工医保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因此,如果地方此前已出台缓缴职工医保政策,则可以继续执行。这样,企业三项社保费和职工医保费可以同时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六个问题,关于退抵2月社保费。2月份已缴社保费可以退费,需要什么手续吗?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是大型企业,会根据企业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企业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第七个问题,关于减免操作流程。企业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是否需要提交申请资料?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复杂?
为了让大家便利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税务部门已经按照社保费减免政策的要求,优化了申报表单,调整了信息系统配置,并在系统中添加了企业类型的标签。这样,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识别参保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所以,企业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第八个问题,关于企业职工社保费缴纳。 减免企业社保费,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不用再给员工缴社保了?
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还要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所以,您所在企业应该按照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第九个问题是关于社保缴费记录问题。有一个人问,他是外地户口,孩子入学条件要求家长在工作地连续缴纳社保满3年,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他个人的社保缴费记录会中断吗?
目前很多城市在居民落户、孩子入学、买车购房资格审查中,把社保缴费记录是否连续作为一个验证项,如果中断,将丧失上述资格。所以不少人担心,减免企业社保费会影响自己社保费的连续记录。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个人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个问题,关于社保待遇享受。有人问,所在公司申请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在缓缴期间他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缓缴企业三项社保费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只缓缴单位缴费部分。这种情况下,在缓缴期间,只要企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缴纳,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继续计息。职工如果要申请养老、失业保险待遇,企业要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不需要补缴。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这种情况下,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今天的税收讲堂就先讲到这里,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大家以后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继续通过12366服务热线、税务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反映,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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