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辟谣,满屏的房产中介在曲解政策
昨天,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了最新的两部税收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诚属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时刻,因为这两部法律公布以后,我国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就只有六个未完成立法了。
截止2020年8月11日,尚未立法的税种仍有: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税收法定之路,虽漫长,但终将到达!
让我们共同期待和见证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契税法》公布以后,反倒是在朋友圈中掀起了一股热潮,先给大家看两个图片,这是微信群里各地的朋友发来的朋友圈截图:
上述信息,给许多朋友带来了困扰,纷纷在微信群里留言:难道契税真的要涨了吗?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疑问?
是因为他们没有仔细看懂《契税法》的条文。
我们来看看具体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一、引发误解的条款
房产中介们主要是看到了《契税法》关于税率的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然后就说契税的优惠税率被取消了,大家赶快买房吧之类的恐慌谣言。
问题是,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契税税率的规定也是这个幅度啊,在税率条款中也没有规定1.5%或者2%的优惠税率。
这是《契税暂行条例》的条款:
想回过头去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可以点击这个链接,大家对比着看:
二、《契税法》的相关授权
第一个授权:
在刚才的截图中,《契税法》第三条已经给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相应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自行决定本地的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只不过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第二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经过以上三个步骤,各省就可以决定本省范围内契税征税的相应税率。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按照《契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比如上海市,就刚刚进行了明确(当然,这个市政府文件依据的还是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正式施行以后,需要看该地是否会重新发布新的文件):
第二个授权:
按照《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就给了国务院相应的授权,针对不同的特定情形,可以按照《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给予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现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房产中介们说原来的优惠会取消,主要针对的是这么一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大家仔细查看相关条文就会发现,这个文件的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也就是说这个文件中规定的1%、1.5%的优惠税率,也不是原来的《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也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为了减轻某些特定的需要加以照顾的纳税人群体而新设立的优惠税率。
四、结论
按照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此之前,现行的优惠政策仍然会继续执行。
2、正式施行《契税法》以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仍然可以按照《契税法》的相应授权,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3、目前仅公布了《契税法》一个文件,原优惠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有待于财税部门下发专门文件予以明确。
税收优惠的设立和执行乃至取消,是需要财税部门专门发文明确的,请不要仅仅看了朋友圈几个中介的消息就信以为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