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大集锦(202105更新)
我国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制度,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在纳税人日常经营中,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用于可抵扣项目时可以凭借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确认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就是当期的应纳税额。如果当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应纳税额大于零,当月需要缴纳税款。如果当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纳税额小于零,当月无需实际缴纳税款,这样就会产生留抵税额。所谓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就是纳税人前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两者的差额。这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留待下期抵扣。
在实际业务中,长期发生留抵税额的情况是很可能发生的,比如筹建期、基建期固定资产设备等投入较大,并且部分行业因为业务的特殊性,留抵会一直持续下去,如果税收制度上不进行相应设置,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既不能得到相应退还也无法及时消化,会对纳税人造成较大的资金占用压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值税税制改革中逐渐增加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设计,比如大飞机、集成电路、增量留抵退税、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疫情防控留抵退税等。鉴于这几部分退税规定散布于多个政策文件,不利于集中学习和对比掌握,我们拟按照退税对象、退税条件、退税流程等不同要素构成,将相关规定集锦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广大读者准确学习和掌握。
一、留抵退税的类型
截至2020年9月,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总共有六种类型,分别是(均按照政策出台时间顺序,下同):
1.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2.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3.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4.增量留抵退税
5.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2019年6月起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2021年4月扩大范围)
6.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7.疫情防控留抵退税
注:以上几种留抵退税类型的分类,是为了表述方便进行的区分。
在以上六种留抵退税类型中,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属于一次性退税政策,疫情防控留抵退税在疫情期间执行,其他几种退税则未有执行期限限制,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今。
二、留抵退税享受对象
(一)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享受对象: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财税〔2011〕107号文件附件)
(二)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享受对象: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
(三)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享受对象: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1.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四)增量留抵退税
享受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享受对象: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享受对象: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六)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享受对象: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
(七)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注:政策已经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
享受对象: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三、享受留抵退税的条件
(一)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条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条件: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
(三)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条件:
1.符合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
2.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四)增量留抵退税
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条件: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2.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3.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4.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七)疫情防控留抵退税
条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四、退还的留抵税额范围与计算
(一)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范围: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计算: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
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照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范围: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
计算: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三)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范围: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计算: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增量留抵退税
范围: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计算: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注: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更新)
范围: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六)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计算:全额退还。
(七)疫情防控留抵退税
范围: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算:全额退还。
五、退还比例
(一)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全额退还
(二)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全额退还
(三)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四)增量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还60%
(五)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注: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更新)
退还比例:按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全额退还
(六)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全额退还
(七)疫情防控留抵退税
退还比例:全额退还
六、退税程序
(一)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退税
1.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2.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二)特定化工产品留抵退税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企业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与否,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2018年部分行业留抵退税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四)增量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退税程序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相同,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飞机制造留抵退税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疫情防控留抵退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七、涉及文件列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14.【政策速递】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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