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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大全】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保+非税收入

德新税悟
2024-08-27
一、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种类
税务机关征收16个税种,分别是: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消费税,5车辆购置税,6车船税,7烟叶税,8环境保护税,9印花税,10契税,11耕地占用税,12资源税,13城镇土地使用税,14土地增值税,15房产税和16城市维护建设税。
上述税种法律法规文件链接:【税法大全】中国现行征收的全部税种(2020年8月最新版)

二、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
1.全国部分省份先期探索移交
2.全国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按照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相关文件:
  1. 【收藏】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社保政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 【社保政策】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8〕142号

  5. 改革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四部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三、移交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截止2021年6月5日共21项)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11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水土保持补偿费等4项
政策依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配套政策:【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3.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4项
政策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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