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2021年版)
为了方便各位朋友学习涉农税收政策,德新税悟精心整理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2021年6月版),以飨读者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民以食为天。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从农产品种植、养殖到初加工、深加工,既是民众赖以为生的基础,也是诸多工业产品的原料来源,影响着国民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在税收政策中,为鼓励农业发展,也相应设置了许许多多的税收优惠。今天就和德新税悟一起梳理一下涉农税收政策究竟有哪些吧。
以下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十个税种,合计65个政策要点,部分相关政策依据已经添加超级链接,点击即可跳转。本政策集锦总计11348字。
本政策集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发布的《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此基础上按照税种进行重新分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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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农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公司+农户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4、制种企业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三)进口种子种源、玉米糠、稻米糠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进口种子种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2、进口饲料
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四)农业相关物资生产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1、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滴灌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3、农膜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4、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五)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1.直接抵扣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
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3.核定扣除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扣除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六)涉农服务免征增值税
1、农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2、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
(七)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蔬菜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2、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3、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九)涉农项目即征即退
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即征即退100%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2、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70%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3、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4、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三条
(十)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一)涉农项目收入可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2、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
3、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4、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c.《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d.《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四)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2、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
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c.《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d.《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
b.《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五)三免三减半
1、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c.《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d.《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
三、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四、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
3、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4、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二条
五、契税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一条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七、车辆购置税
1、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八、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b.《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b.《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九、房产税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
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2、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b.《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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