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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