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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公开!骗取留抵退税处罚依据引用征管法第63条第1款,定性偷税!

德新税悟
2024-08-28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浮市***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5TMX5A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司2021年度隐瞒未开票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2021年未申报销售收入 含税收入 税率 不含税收入 销项税额 2月 200,000.00 13% 176,991.15 23,008.85 3月 100,000.00 13% 88,495.58 11,504.42 4月 600,000.00 13% 530,973.45 69,026.55 5月 24,029.00 13% 21,264.60 2,764.40 合计 924,029.00 817,724.78 106,304.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司2021年度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水泥款项924,029.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817,724.78元),未在账簿上确认收入,也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造成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虚假留抵并申请留抵退税,多退增值税 106,304.22 元,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应处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06,304.22元1倍的处罚,即罚款106,304.22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6,304.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63042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转自:税乎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速递】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十二条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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