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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答复时理直气壮的说在“筹划”,希望你回答税务局时也这么说

德新税悟
2024-08-28

编者注:陇上税语公众号搜集整理了许多上市公司的典型案例资料,其中有不少企业在回答证交所问询时,将其涉税处理理直气壮的、直截了当的表述为是“为了税收筹划”,从一些案例来看,所谓的税收筹划,无非是专门为了少缴纳税款而刻意做出的一些“税收安排”,至于这些税收安排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属于偷逃缴纳税款的行为,还是值得税收专业人士仔细思量。希望他们在面对税务机关问询时,也能理直气壮的大喊一声:我在税收筹划。


案例一:为了税收筹划目的就可以这样玩?上交所都问了


三、欧阳宇飞、史清不直接向诺瓦星云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哈勃科技、诺瓦星云等客户入股背景及相关协议、入股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关于采购和业绩的相关约定,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入股前后与发行人的购销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一)欧阳宇飞、史清不直接向诺瓦星云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1、成立塔罗思承接实际控制人股份的原因
2021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史清拟减持少量股份,因此欧阳宇飞、史清于2021年4月8日将其持有的31.12万元注册资本(占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的4.00%)以475.7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塔罗思,塔罗思于2021年4月23日将其持有的31.12万元注册资本(占转让时公司注册资本的4.00%)以12,000.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高创创投、诺瓦星云、天创和鑫和乔贝京宸。前述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对价中,实际控制人向塔罗思转让系根据当时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为15.28元/注册资本,该股权转让对价的确定主要考虑该转让系亲属间股份转让以及方便后续对外转让;其后塔罗思对外转让系与同期其他股东对外转让的价格一致,均为385.54元/注册资本。基于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安排,以实现税收筹划之目的。
塔罗思系在实际控制人减持意向背景下由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的配偶汪芬、实际控制人史清的父亲史达武于2021年1月18日设立,欧阳宇飞、史清不直接向诺瓦星云等股东转让股权,而是先向合伙企业塔罗思转让股权后再由其对外转让主要系基于税收筹划考虑,塔罗思在完成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后于2021年8月30日注销。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及史清直接持股及通过瑞启通合计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42.3090%,通过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控制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49.3430%,远高于除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最高持股比例的股东哈勃科技持有的9.2897%股份。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该次减持少量股份后,未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2、塔罗思基本情况
塔罗思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马鞍山市塔罗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00MA2WLPUJ9J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18 日
登记状态
注销
注销日期
2021 年 8 月 30 日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 277 号现代产业孵化园 10 栋  8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汪芬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 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园区管理服务;品牌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塔罗思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
出资人类型
1
汪芬
25.00
50.00
普通合伙人
2
史达武
25.00
5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50.00
100.00
/
合伙人汪芬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配偶,合伙人史达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清父亲。
3、股权转让情况及合理性
(1)塔罗思受让及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基本情况
塔罗思受让欧阳宇飞、史清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以及塔罗思向诺瓦星云等外部投资人转让股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塔罗思自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和史清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8日,欧阳宇飞和史清分别与塔罗思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欧阳宇飞和史清分别向塔罗思转让了公司2.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5.56万元,均已实缴),此次转让以2021年3月末公司净资产11,892.92万元为基础确定转让单价为15.28元/注册资本,转让对价合计为475.72万元,塔罗思已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欧阳宇飞和史清支付完毕(以下简称“塔罗思受让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史清和欧阳宇飞上述塔罗思受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22.24万元,适用税率20%,史清和欧阳宇飞分别均已缴纳个人所得税44.45万元。
    ②  塔罗思向诺瓦星云等投资人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3日,塔罗思分别与诺瓦星云、高创创投、天创和鑫和乔贝京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塔罗思分别向诺瓦星云、高创创投、天创和鑫和乔贝京宸转让了公司1.00%的股权(合计对应注册资本31.1250万元),转让对价合计为12,000.00万元,诺瓦星云、高创创投、天创和鑫和乔贝京宸于2021年5月至7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塔罗思支付完毕(以下简称“塔罗思转让股权”),此次转让由各方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情况协商确定,与同时进行的高赫男向航投观睿致赛转让发行人股权、李海华向沃赋创投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定价相同。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由合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涉及发行人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塔罗思转让股权由汪芬和史达武承担纳税义务。根据塔罗思合伙人汪芬和史达武提供的完税凭证及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汪芬和史达武按照塔罗思转让股权所得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35%的税率缴税,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3.45万元。
(2)就上述股权转让已取得的合规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和税无欠税证[2021]16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截至2021年7月25日,未发现马鞍山市塔罗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欠税情形。”根据塔罗思2021年8月注销时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和税税企清[2021]10219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马鞍山市塔罗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特此证明。”
4、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就上述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史清出具专项承诺如下:“如因塔罗思对外转让公司股权等行为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费用的,本人将依法、足额、及时承担所有税费及其他费用;如导致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本人全额承担。”

综上所述,欧阳宇飞、史清不直接向诺瓦星云等股东转让股权系基于税收筹划考虑,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

此外,欧阳宇飞和史清已取得《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企查查(www.qcc.com)、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cfws.samr.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欧阳宇飞和史清不存在涉及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上述股权转让安排的原因,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阳宇飞、史清拟减持部分股权,同时诺瓦星云等股东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对公司进行投资。出于税收筹划考虑,欧阳宇飞、史清将股权转让给塔罗思,再由塔罗思转让给诺瓦星云等股东,具有合理性。上述股权转让安排不涉及发行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 
陇上税语注:
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并不复杂,就是本应由自然人对外转让股权,但自然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于是转让方成立了合伙企业,并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按市场价格对外转让股权,所得于是从自然人转移到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完税后注销。合伙企业从成立到注销,前后不过几个月,却“节税”逾2000万元!也不知道是哪个“高人”出的主意?这是去年才发生的事,税务局会不会回头去关注股权转让的价格问题?


案例二:又一例通过个独筹划薪酬个税,已通过汇算清缴补税,未被罚

20211116日晚间,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2018 月至 2019 月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江苏慧博以咨询顾问采购形式,向寿光锐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工作室、潍坊市安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学府园区迈捷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3家个人独资企业”)支付了 422.53 万元咨询服务费,该等费用中,379.17万元最终实际支付给公司的 17 名员工作为其薪酬的一部分。上述家个人独资企业均已注销,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具体如下:

发行人以咨询费的方式将422.53 万元支付给 3 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又将相关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最终将款项支付给公司17 位员工。

截至2019  10 月,上述税务筹划安排已不再实施。发薪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于 2021 年归还至发行人银行账户。在本次申报报表中,2018年至 2019 年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的薪酬已在2018 年和 2019 年重分类至职工薪酬,结余资金43.36 万元已在 2018 年和2019 年由主营业务成本调至其他应收款。

1、江苏慧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不受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影响

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的薪酬已重分类至职工薪酬,与原咨询费用均属于与公司自身业务相关的费用,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不影响所得税金额;同时江苏慧博满足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2018年度至 2019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不影响公司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

2、员工个人所得税已完成缴纳

发行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事项发生在2018 年至 2019 年间,发行人已与税务局沟通2018 年职工薪酬补税事宜,其作为扣缴义务人在 2020 年完成了2018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个税及滞纳金的代缴,并取得了领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存在未足额补缴的税收风险。

对于2019 年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相关员工已按时在2020  6 30日之前通过汇算清缴报税,不存在未缴、补缴或未足额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涉及缴纳滞纳金。

发行人及领薪员工未因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薪酬事宜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取得江苏省XX市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合规证明。

同时,为了保障发行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余浩出具《关于公司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向部分员工发放薪酬之合规风险的承诺函》,“如发行人因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向部分员工发放薪酬事项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发生税务合规风险或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本人愿意全额承担所有连带责任并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上市公司披露,交易标的对不合规的个税筹划进行了还原

20211026日晚间,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22,证券简称:融钰集团)在相关资料中披露,拟收购标的公司德伦医疗对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全部进行了还原处理:

报告期内,德伦医疗为部分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因此将所涉及的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全部进行了还原处理,形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履行补缴义务,德伦医疗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自行承担补缴款项并完成申报补缴程序。为避免德伦医疗受到损失,同时为保证上述所计提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不形成新的资金占用,相关款项补缴完成前,德伦医疗实际控制人先行将款项转入德伦医疗,待员工补缴完成后进行返还,因此形成其他应收款。截至 2021  9  27 日,相关款项已全部转入。

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德伦医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招标,应收未交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019年期末余额684.17万元,2020年期末余额1,213.42万元,20211-5月期末余额1,382.45万元。


案例四:低薪员工代领薪酬后转给高薪员工,这也叫税收筹划?

202110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中披露:

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通过个人卡对公司部分薪酬较高员工进行了税收筹划,即通过部分薪酬较低员工代领相关薪酬,公司发放工资后上述员工将相关薪酬转入公司个人卡,再由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给薪酬较高员工。按发生金额128.20 万元、减免税率 10%(个人所得税率从 45%减少至 35%)测算,筹划方案带来税收减免 12.82 万元,影响较小。


以上案例文章,转自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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