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近年来,随着各种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我们注意到税收政策中出现几个高频名词,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很多财会朋友经常会把这几个概念搞混、弄错,为了帮助大家学习和理解,德新税悟特把这三个“加计”背后的政策一并汇集,欢迎各位朋友转发分享。政策由来:2019年4月1日起,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相关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下调,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采取了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它是为有效降低适用6%税率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出台的一项临时性优惠政策。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加计扣除范围,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是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这两项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
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
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
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政策背景: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为了保持税率简并前后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随后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扣除率随之调整。政策内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五】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