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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家商贸公司通过【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方式偷税被稽查处罚

德新税悟
2024-08-28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5******FY2X

纳税人名称 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营税稽 罚 〔2022〕 18 号

 案件名称 东营市***久商贸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骗税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1)错误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问题

根据省局下发的疑点,你单位2021年12月存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累计为负”风险。

2021年7月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6055300元,销项税额787189元。

2021年12月填报未开票销售额-497154.88元,未开票销项税额-62198.51元。其中填列13%税率销售额-436364.31元,销项税额-56727.36元,填列9%税率销售额-60790.57元,销项税额-5471.15元。

针对这一疑点,检查人员将你单位提供的7月份未开票销售明细、补开发票销售明细及8-12月增值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你单位存在错误冲减未开具发票收入问题。


2021年8月你单位补开13份发票,金额105402.31元,税额12861.01元。其中:13%税率发票11份,金额93383.44元,税额12139.88元;6%税率发票2份,金额12018.87元,税额721.13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93383.41 元,销项税额-12139.84元;6%税率销售额-12018.87元,销项税额-721.13元。经核实,你单位开具的6%税率发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不得冲减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当期应调增销售额12018.87元,少缴销项税额721.13元。

2021年9月你单位补开部分10份发票,金额112641.70元,税额14326.39元。其中:13%税率发票9份,金额108113.40元,税额14054.69元;6%税率发票1份,金额4528.30元,税额271.70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112641.70元,销项税额-14643.42元。经核实,你单位开具的6%税率发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不得冲减前期已申报未开票收入。当期应调增销售额4528.30元,少缴销项税额271.70元。

2021年10月你单位补开10份发票,金额96069.71元,税额9663.95元。其中:13%税率发票8份金额55711.22元,税额7242.44元;6%税率发票2份,金额40358.49元,税额2421.51元。你单位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列13%税率销售额-96096.71元,销项税额-12492.57元。经核实,你单位开【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215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0-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

转自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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