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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院的税收违法行为高发点

德新税悟
2024-08-28

“以案释法”案例 -湖南省某医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案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22日
来源:湖南省税务局 


【案情简介】

湖南省某医院设立于2015年,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行业:综合医院;经营范围: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该单位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存在少缴增值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形。

【调查与处理】

一、违法事实

稽查局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1月16日对该单位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收取医院南院超市租赁费105332.80元(含税)、南院食堂租赁费67253.60元(含税)、医院北院食堂租赁费66666.40元(含税)、北院便民药房租赁费414554.76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该单位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收取医院南院超市租赁费158000元(含税)、南院食堂租赁费100880元(含税)、医院北院食堂租赁费100000元(含税)、北院便民药房租赁费1565587.31元(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该单位2013-2016年4月取得北院食堂、超市租赁费333333.33元,南院食堂承包费235386.67元,南院超市租赁费232733.33元,合计801453.33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该单位2013年-2016年4月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0072.67元,2016年5-1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1133.69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该单位2013年-2016年4月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0072.67元,2016年5-1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1133.69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该单位2031-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对该单位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共查补企业所得税292999.92元。

(八)该单位2013年—2016年账面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2550309.86元。

(九)该单位2013年——2016年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该单位2013-2016年取得北院食堂、超市租赁费396825.39元,南院食堂承包费299437.46元,南院超市租赁费333050.79元,2016年5-12月便民药房租金394814.06元,合计1424127.7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十二)该单位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将医院南院超市向社会公开承包(出租),取得承包管理费收入(租金),2016年3月10日(票据号2083387684)、2016年3月18日(票据号2083675491)、2016年8月8日(票据号110187014x)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收取承包管理费(租金),未有开具销售服务(租金)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应税费。

二、处理

(一)该单位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收取医院南院超市租赁费105332.80元(含税)、南院食堂租赁费67253.60元(含税)、医院北院食堂租赁费66666.40元(含税)、北院便民药房租赁费414554.76元(含税),应补增值税31133.69元。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分别收取医院南院超市租赁费158000元(含税)、南院食堂租赁费100880元(含税)、医院北院食堂租赁费100000元(含税)、北院便民药房租赁费1565587.31元(含税),应补增值税91641.31元。共计补增值税122775.00元。

(二)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40072.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84.45元、印花税500864.2元,企业所得税292999.92元,房产税170895.32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2550309.86元,共计3560126.42元,予以追缴入库。

(三)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22775.00元、营业税40072.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84.45元、印花税500864.2元,企业所得税292999.92元,房产税170895.32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2550309.86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追缴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136.1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424.12元。

(五)责成该单位补扣被查期间少扣的个人所得税773076.9元,并予以解缴。

(六)对该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单位收入的租赁费应当补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追缴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自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六条、第八条及《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28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应当追缴该单位被查期间未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责成该单位补扣被查期间少扣的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十条,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发票管理2小项中的第4小点执行基准的规定,对该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是合法合理的。


案例二:医院扫码缴费,原来是在偷税


排队、挂号、缴费……涉案医院挂号缴费厅来往患者络绎不绝。“现金、刷卡支付还是扫码支付?”窗口收费人员一句询问,给正在暗访的检查人员一个“灵感”,是不是可以从这个小小的二维码了解企业的真实收入……

  知名度高,患者多——医院缘何收入少

  201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接到有关部门转办的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反映,金华市T医院2017年、2018年期间存在隐匿营业收入近3000万元,逃避缴纳税款的问题。

  在对T医院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申报税费缴纳信息进行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医院2017年申报营业收入716.5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及各项税费后当年净利润为26.9万元;2018年申报营业收入711.2万元,净利润仅14.2万元,两年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和4万元。照此计算,T医院2017年、2018年利润率仅为3.8%和2%左右。

  而这与检查人员掌握的行业情况并不相符。近年来,金华市医疗行业中医疗机构的平均利润率在10%~15%之间,T医院的利润率比同业机构和企业要低得多。

  检查人员注意到,从申报信息看,T医院2017年~2018年经营数据中仅广告支出就高达110.2万元,当地电视台日常节目间隙也在循环插播该医院的宣传广告。此外,T医院在网上的公开信息显示,该医院有几十名医护人员,日常就诊患者数量众多。大额广告投入、员工众多、就医患者往来不绝——但申报信息却显示收益微薄,这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常规不符。

  综合各项初步调查分析结果,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认为,T医院确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嫌疑,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并首先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寻找涉税违法线索和证据。

  账目混乱,线索少——初步核查未见效

  按计划,专案组成立了三个检查小组,同步对T医院实施突击检查。

  第一小组负责核查财务室,依法调取检查所属期内该医院账簿、广告合同、收费明细记录、费用凭证等经营资料。但调账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T医院在检查年度虽然设置了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账目核查难以按计划进行。

  第二小组负责检查医院收费处。检查人员依法拷贝了检查期内该医院的收费电子台账,并迅速将调取的台账数据与第一小组取得的收费明细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基本吻合,并且这些数据与医院财务部门的申报信息等也无差别,未发现有营业收入不入账情况。

  第三小组负责围绕疑点问题对T医院财务负责人依法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于检查期内该医院利润率为何大幅低于同业医疗机构的问题,T医院财务负责人表示,院方管理人员更换频繁、经营思路常变,加上医院管理成本较高,患者类型比较单一等这些原因,导致医院收益低。该负责人坚称,T医院长期以来一直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不存在逃避纳税问题。

  突击检查收效甚微,未达到预期目的。

  检查人员于是与举报人进行了联络,希望从举报人处获得更多可供核查的可靠线索,但举报人却始终处于联系不上的状态。经多次联络后,举报人的电话终于拨通,但举报人却对检查人员表示,之前他与T医院有些“误会”,目前已消除,他正准备撤销举报。

  实地暗访,寻突破——扫码收入藏玄机

  专案组经过讨论,决定采取实地暗访方式,从了解T医院日常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入手,寻找线索和核查突破口。

  检查人员以患者身份便装前往T医院挂号缴费厅进行暗访,发现T医院挂号缴费厅来往患者络绎不绝,每个缴费窗口前均有多人等待办理缴费等手续。

  “请问您如何支付?现金、刷卡支付还是扫码支付?”T医院窗口收费人员的问话,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检查人员在该医院缴费窗口发现,T医院设有现金、POS机刷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4种收款途径。在现场的暗访中发现,来该院诊疗的患者支付各项费用时,少数人选择现金支付,一部分人选择刷卡,其余有不少患者选择了支付宝、微信等扫码支付方式。检查人员联想到,突击检查时,该医院财务账目上的运营收入账户只有一个,这些日常诊疗的运营收入,T医院是否都经过该账户收取?是否存在隐藏收入的情况呢?

  在对扫码信息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医院的POS机与医院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进行了绑定;支付宝扫码收入对应两个账户,其中一个是医院的银行基本账户,而另一个则与微信收款账户相同——是一个名为林某的个人账户。

  经核实,此人正是T医院出纳林某,并且检查人员从外围调查中了解到,林某和T医院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

  至此,案件调查终于有了重大突破。

  检查人员随即将各受调查账户的收入信息与企业账本中的收入账户,以及征管系统中的T医院申报信息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在检查期内,该医院将现金和POS机刷卡的收入全部入账,而通过扫码方式获得的收入却并未入账,而这部分未入账收入仅2017年1年就有逾千万元。

  专案组在进一步核查企业银行资金流的过程中还发现,除存在大量收入未入账的情况外,其账户在2017年、2018年年终,还分别以奖金名义支出了151.5万元和179.3万元。检查人员立即与T医院提供的年终工资发放清单和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这些奖金并未计入医院员工工薪收入,T医院也未为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举证约谈,理乱账——核定收入追欠税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检查人员向T医院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约谈了医院负责人,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面对专案组出示的确凿证据,T医院负责人承认医院在收入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核查,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真实收入情况和年终奖金发放清单等资料。经检查人员核查确认,T医院检查年度隐匿未入账收入共计2113.5万元,并且其发放年终奖后,有22万余元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

  T医院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已查清,T医院税务检查年度虽然设置账簿,但因其财务管理混乱、成本数据不全、费用凭证残缺,无法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应缴税款。因此,专案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决定依法对T医院采取核定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中规定的医疗所属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机构的规模、收入和核定征收情况,最终税务机关审理决定,对T医院检查年度的经营所得按10%应税所得率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T医院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05.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63.48万元;补扣补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2.27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1.14万元的处理决定。T医院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后表示无异议。目前,T医院所欠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已将该医院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税案评析

建立健全行业税收预警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倪美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营医院隐匿营业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涉案医院营运中收费有4种途径,却仅将现金和POS机的收费收入入账进行纳税申报,以此方式隐匿收入逾2000万元,其逃避纳税手法隐蔽,并且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的成功查处,既防止了国家税收流失,也为今后税务机关对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监管、风险研判和税收检查提供了借鉴经验和有益启示。

  应建立健全民营医疗行业的税收预警管理机制。随着社会医疗需求的不断增长,目前我国民营医疗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涉税违法案件逐渐增多。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税收预警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监管十分必要。税务机关应建立行业税收监管数据库,采集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民营医疗机构的财务指标、申报信息、税负率等数据指标作为标杆,并研发应用行业税收风险分析软件,设定行业平均利润率、从业人员人均收入、人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等预警指标,利用分析软件和模型对辖区民营医疗机构申报数据、经营信息定期开展风险预警分析。对于指标数据明显低于预警值的企业及时采取评估、核查等征管措施。

  应加强企业通过“扫码”方式获得收入的税收监管。本案中,涉案医院隐匿“扫码”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例。为加强行业监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除应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对公账户等收入渠道的监管外,还应着重了解、掌握企业是否具有“扫码”收费收入渠道,并加强相关账户的管理和核查。

  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部门可要求民营医疗机构将“扫码”收费的关联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同时,税务机关可与银行等部门加强协作和联动工作,及时了解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变更、注销等情况,通过税收共治,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遏制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发生。

  原标题:“扫码”缴费背后的玄机

1、纳税人名称 武汉***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0094G
组织机构代码 562310094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苏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350301********0739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在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701.8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01.8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850.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税稽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厦门思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厦门思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KXH9T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罚款2313906.2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3-2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3、纳税人识别号 913700******5023
纳税人名称 山东***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 罚 〔2022〕 8 号
案件名称 山东***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发放给全体职工春节福利费297,985.00元;2019年发放春节福利费389,103.60元、中秋节福利费574,942.50元、餐费补助2,940,250.00元;2020年发放餐费补助2,953,78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104.67元;2019年应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18,226.02元;2020年应补扣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39,131.5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96,231.1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3-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费用畸高,连年亏损——这家医院的“病根”在哪儿

2020年11月1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郭勇 通讯员 于敏 于昆 殷少泽

“医院财务核算一直较为严格,所有账目信息都没有问题。”面对检查人员疑惑的目光,R医院财务人员言之凿凿。那么,大额坏账准备金、高额医疗设备修理费……这些反常的支出,果真没有问题吗?

1 连年亏损,被指逃税——这家医院啥情况?

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收到当地纪检机关移交的举报线索。举报信息称,淄博R医院通过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大量税款。淄博市税务部门对此十分重视,迅速组织检查人员成立专案组,对淄博R医院近年收入和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淄博R医院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2.3亿余元,隶属于淄博M集团公司,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2013年4月,医院核准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淄博市医保定点医院。医院主要从事普通外科、骨科等20余个医疗方向的诊治工作,收入主要来源为诊疗收入、体检收入等。因是医保定点医院,大部分收入均来自于市社保局报销划转。

R医院核准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营业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的制剂等均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有纳税义务的相关税种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专案组对该医院2016年~2018年的涉税数据信息进行了分析。发现R医院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3.9亿元,利润-4378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5亿元,利润-286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利润-236万元,3年的利润均为负值,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2016年的亏损额最大。

3年连续亏损,成本费用方面是什么情况?是否有大额的费用支出?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利用电子底账系统,分析了其近3年的成本费用情况,并对该医院大于50万元的费用支出发票信息进行了筛选。经过统计发现,在近3年中,医院发生的50万元以上的大额费用支出共有20多笔。

综合分析各项涉税信息数据,检查人员认为,R医院近几年营运连续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2016年亏损额非常高,而且近3年来50万元以上的高额费用支出项目较多,这些情况存在疑点,与行业惯常情况相悖。该医院在收入和费用支出方面疑点较大,于是将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列为检查重点,准备调取企业账簿等涉税资料,进一步对R医院实施核查。

2 坏账多,费用高——是真?是假?

按照预定计划,专案组依法对R医院实施突击检查,调取了记账凭证、账簿、各类报表和涉税资料共1万余份,并成功拷贝了大量涉税电子资料。

随后,检查人员根据R医院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查看了2016年~2018年的明细账。在查阅“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医院3个年度都计提了坏账准备金,其中2016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最多,达到了1.1亿元。

为什么这一年企业要计提如此高的坏账准备金呢?

专案组针对企业的高额费用情况仔细分析了账簿信息。发现该医院2016年“主营业务成本—预提广告费”和“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款”科目中分别列支了广告费1200余万元、修理费2400余万元;2017年“主营业务成本—计提质子费”科目中列支了设备修理费800余万元。此外,2018年的业务成本中,“技术服务费”“修理费”“广告费”三个科目中列支的费用高达1500余万元。而且,检查人员核查时发现,这些费用中,有一些R医院科目记录为挂账状态尚未支付。

大额坏账准备金、高额医疗设备修理费,这些账簿核查发现的情况,进一步加重了R医院涉税疑点。

针对账簿中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约谈了该医院的财务负责人。谈到为何计提高额坏账损失时,这名负责人称,医院为医保定点医院,医保系统和患者就诊的记录和信息会实时传至医保管理部门。按照医保报销流程,患者的医保报销费用,一般由医院先行垫付,后期再由医保部门向医院拨付。有时因为医保资金紧张,会出现无法全额拨付医保报销费用的情况。这时,实际拨付资金就少于应拨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会形成坏账损失。因此,R医院在核算时,会根据医保的拨付情况来计提坏账损失,这些数据都是据实计提。

对于检查期内为何会有多笔大额维修费用和广告费,而且部分费用未付款,财务负责人称,R医院为民营医院,为了提升医院知名度,做了很多广告,宣传费用因此较高。此外,医院购入的设备许多都是比较先进的医疗设备,后期维护和修理费用因此也较高。至于部分未付款的费用,是由于医院资金紧张,部分维修费用支出处于挂账状态,正在陆续还款。这名负责人称,医院核算一直较为严格,所有的账目信息都没有问题。

专案组综合分析后认为,R医院财务人员的解释并不足以证明医院业务的真实性,决定对医保资金划拨情况,以及该医院广告和维修费用支出两个方向实施外调。

3 坏账作假,张冠李戴——原来账中水分多

专案组首先前往淄博市医保部门,调查该医院检查期内医保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以核实其账簿中坏账损失的真实性。

检查人员了解到,R医院核准登记为淄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后,根据协议,参保人员在R医院就医结算时,确由该医院先行垫付相关资金,随后市医保部门与R医院先进行季度结算,再进行年终清算。

查询医保部门的数据后,检查人员发现,2017年、2018年医院垫付金额与医保实际支付金额差额分别为1500余万元、700余万元,与R医院计提的坏账准备金相同。但2016年,R医院垫付资金与医保实际拨付资金差额为9300余万元,R医院却计提了坏账准备金1.1亿元,多列支了坏账损失准备金1600余万元。医保核查结果显示,R医院虚增坏账损失准备金。根据税法规定,其应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600余万元。

随后,针对高额费用问题,专案组按照账目凭证中的业务信息,对为R医院提供广告和设备维修服务的相关企业实施外调。

在受调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检查人员陆续对石家庄、阜阳、济宁等10地市的15户广告企业和设备修理维护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要求相关企业出示广告业务和维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开具情况等资料,并对业务情况作出说明。

经过核查确认,R医院2016年账目中挂账未付款、但已税前列支计入成本的1200余万元广告费、2017年设备修理费800余万元,以及2018年的1500余万元设备修理费和广告费,均为虚假业务并未真实发生。

此外,经过核查证实,2016年R医院账目中“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的2400余万元修理费用,实为该医院2013年发生的工程费用,R医院将此费用违规税前列支摊入了2016年度成本费用。

至此,2016年~2018年检查期内,R医院账目中疑点突出的近6000万元费用全部核实清楚,属多列支出。

调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该医院的相关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该医院相关负责人承认了账目核算方面存在的涉税问题,并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盖章确认。

根据R医院的违法情况,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虚增坏账损失、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759.3万元,加收滞纳金235.3万元,并处罚款379.7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R医院已如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抓住重点,厘清疑点

2020年11月17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 局长 谭守华

本案是近年来淄博市税务部门查办的一起金额较大的、较为典型的民营医院涉税案件。涉案医院通过坏账损失“兑水”、虚列广告费、设备维护费和修理费等方式,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其涉税违法行为在行业中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的成功查办,为税务机关今后对医疗机构开展涉税检查,打击类似涉税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益经验。

其一,税务机关在此类案件检查过程中,应关注医院的结算方式,采用内外结合的方法,提高疑点核查效能。本案的核查对象是一家列入医保定点单位名单的民营医院,其收入与医保部门紧密相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查人员没有拘泥于账目核查,抓住医保核算系统信息相对完整、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定期核算程序较为规范这一重点,及时对检查期内医保资金的拨付情况实施调查,从而迅速有效地锁定了涉案医院坏账准备金“兑水”的违法证据。

因此,此类案件核查时,税务机关应与医保部门加强协作,通过获取关键支付数据等第三方信息,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其二,关注异常费用支出。检查人员在核查此类案件时,须重点关注涉案医院的运行成本和费用支出项目。应结合申报信息,运用金税三期系统、发票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等软件工具,对其账簿中的成本费用数据开展关联分析,关注账目中多次出现、金额较大的异常费用信息,并通过实地核查、外调取证等方式核实业务真伪,防止涉案医院通过虚假列支成本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天市税稽处【2022】38号)

收到日期:2022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23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措施类别:其他。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至2020年2月,公司将用于急救备用药品及公益讲座药品从药房调拨至各科室时,把药品的进销差价结转在成本中,造成多结转成本75207.90元,根据税法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207.90元(其中2019年73881.23元,2020年1326.67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1281.19元(其中2019年11082.19元,2020年199元)。

2、根据税法规定对2020年应确认体检收入2081500.00元,公司按财务核算在2021年确认,应纳企业所得税312225元从2021年6月1日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税款解缴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应加收滞纳金56824.95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八条,对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11082.19元,2020年企业所得税199元责令限期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延期缴纳的应纳企业所得税31222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56824.95元。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秦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的金额将影响公司利润总额,但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行政处罚决定,积极地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今后公司将强化财税知识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天市税稽处【2022】38号)。


天水四零七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德新税悟简评:

一、医院有免税项目,但不是医院所有收入都能享受免税。该缴税的项目收入应该依法纳税。

二、医院同样是纳税人,不是说因为主体特殊收入项目特殊就逃避纳税义务。

三、医院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更应该规范财务核算和涉税处理,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违规或错误享受。

四、医院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同样要合规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注意避免出现取得异常扣除凭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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