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医疗器械公司是如何偷税的?

德新税悟
2024-08-2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税一稽 罚 〔2023〕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接受广州仁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04914766-04914770,金额合计436,437.19元,税额合计74,194.31元,价税合计510,631.50元。你公司在所属期2017年11月申报抵扣上述5份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74,194.31元,你公司将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已入账,在2017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36,437.19元,已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36,437.1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1000120011414616)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取得广州仁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的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货款回流的手段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货款回流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税额及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你公司以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不得申报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成本,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已补缴的附加税费调整至实际应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造成2017年11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74,194.31元、2017年11月(所属期)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93.60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6,883.47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2017年11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74,194.3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7,097.16元;对2017年11月(所属期)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93.6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596.80元;对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6,883.4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53,441.74元。以上罚款合计93,135.70元。
罚款金额(万元):9.31357

违法事实:
1.阳江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瑞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江西世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富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钛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宜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振孚仪器有限公司、广州施倍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海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泰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梅笛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仕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群乐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上游供货企业购进豪华型耳鼻喉综合治疗台、呼吸睡眠监测仪、清洗消毒器、电动分娩台、全自动基因分析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蒸汽灭菌器、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盆底治疗仪)德尔格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取得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598,502.56元,税额合计2,481,745.44元,价税合计共17,080,248.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从上游的16家供货企业的购进有关设备或器材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将有关设备或器材运输到指定的终端使用医疗机构。
经调查,各医疗机构均反映都有购进有关设备或器材,但除阳江市人民医院反映其购进的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阳西县人民医院总医院购进的空心纤维透析器是从江瑞公司直接购进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反映设备不是从江瑞公司直接购进,取得的也不是江瑞公司开具的发票,而是向中标企业购进设备或器材和取得中标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检查,上述业务中江瑞公司除对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2台伟康V60呼吸机、1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及空心纤维透析器已开具销售发票和作销售账务处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外,其他购进的设备及器材均未开具销售发票,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针对上述设备的有关业务情况,检查组对江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欣华及公司相关人员周星江、周云江进行了多次询问了解,被询问人员经核实后解释上述业务由相关业务员跟踪,设备销售款大部分通过业务员收款后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有关人员为吴欣华和周发祥)个人银行账户或由客户通过公户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经核查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上述设备共计收取货款15,761,337.00 元(其中2015年收款3,148,950.00 元,2016年收款8,533,925.00 元,2017年收款3,558,600.00 元,2018年收款519,862.00 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13,475,058.63 元(其中2015年为2,691,410.26 元,2016年为7,293,953.00 元,2017年为3,041,538.47 元,2018年为448,156.90 元)。
2.江瑞公司丢失2013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保管上述有关资料,也未能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并打印的江瑞公司2013-2018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年度申报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江瑞公司2015年至201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明细打印件,江瑞公司及有关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流水明细,有关业务员的银行存款账户流水明细、江瑞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的协查资料及上游供货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和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江西省祝和商贸有限公司、南昌熙泰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医院上游中标公司的有关证明资料,江瑞公司提供的关于设备购进和销售的《情况说明》及《阳江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设备购进和销售情况表》,证明江瑞公司购进货物进行销售后未开具销售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同时证明江瑞公司暂未发现增值税发票使用异常的情况。 
(2)江瑞公司提供的关于账簿资料的《情况说明》,账簿资料交接清单复制件,证明江瑞公司没有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能提供有关经营资料的事实。 
(3)江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欣华、公司有关人员周星江、周云江的《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制件,《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了江瑞公司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4)江瑞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制件,证明其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


食品变医疗器械?废弃送货单揭开真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利 王礼颖

最近,上海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的负责人体验到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滋味:本想“偷梁换柱”少缴些税费,结果不仅应缴税费一分钱没少缴,反而额外交了85万元滞纳金和389万元罚款,不由得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蹊跷:购进食品售出变成医疗器械

  几个月前,上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部署,对T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展开税务检查。

  通过案头分析,检查人员发现两处异常:一是该公司2017年末的应收账款同比增长近2000万元,应付账款也存在大额挂账的情况;二是该公司2016年至2017年购进4000多万元的饼干和巧克力,抵扣增值税700多万元,但同期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明细中只有“医疗器械”。

  “奇怪,这些食品去哪儿了,该公司购进的食品难道是用来制造医疗器械的?”检查人员纳闷。

  检查:一张送货单显示食品销售对象

  检查人员约谈T公司负责人蒋某和财务人员李某,两人的回答都支支吾吾。

  调阅T公司的账册凭证、业务材料、银行资金流水等信息,检查人员发现其资金流入与其申报的收入总额大致相符。但比对有关明细信息发现,该公司流入资金并非来自购买其医疗器械的客户,而是一些看似与该公司没关系的个人、企业,比如张元(化名)、S公司等。

  这些个人和企业是什么身份?为什么要往T公司账户里打钱?检查人员脑子里冒出一个个疑问。

  突然,检查人员在一张记账凭证背面看到了张元(向T公司打钱的个人)的名字。该凭证背面是废弃的送货单,上面显示T公司向张元杂货店送了20箱饼干、10箱巧克力。调查S公司等几户看似与T公司无业务往来但向其汇钱的企业,检查人员证实它们都向T公司采购过食品。

  真相:为少缴税将进项税款移花接木

  眼看瞒不住了,蒋某交代了实情。

  原来,T公司销售医疗器械开具了销项发票,但迟迟未能从供应商处取得进项发票,导致当期无进项抵扣,需缴纳大量税费。为少缴些税费,蒋某想到了公司的副业——食品批发。其食品批发对象多为个体杂货店,这些店适用定期定额征收,一般不索取发票。蒋某力推食品批发业务,一方面取得购进食品的进项发票,用其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利用食品销售不需要开具销项发票的特点,不申报食品销售收入,将其藏到应付账款科目中,造成该科目居高不下。

  该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增长,是因为其销货对象大多是蒋某自家的关联企业,担心现金流太大会被税务机关瞧出破绽,于是将销售收入挂在账上。

  查明T公司的蹊跷账后,检查人员发现T公司还存在通过预提业务招待费虚列费用的情况,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最终,检查人员确定,T公司少申报收入4294万元,造成少缴税费995万元,依照规定对其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其补缴税费995万元、罚款389万元,按税费滞纳天数缴纳滞纳金。近日,T公司按照规定补缴了税费、罚款,补缴滞纳金85万元。



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潜入慈利,看慈利公安如何破案

慈利公安 2023-03-27 18:33 发表于湖南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意义重大。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巨额利益。


近日,慈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6名,涉嫌虚开犯罪发票金额达7300余万元。

01

产能不一,顶额开票

——医疗器械公司疑点重重




2021年的6月21日,慈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群众举报,慈利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巨大。接到举报后,慈利县公安局立即联合县税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秘密对JB公司(医疗器械公司简称)展开调查。

▲调查组对JB公司业务进行核查

调查组运用税收数据情报平台对JB公司生产能力、财务状况及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实施分析,发现企业疑点重重:

——登记信息存疑。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投资人为王某,两年后法定代表人即变更为侯某标。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何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另外,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但实收资本却不及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

——产能严重不匹配。企业数据显示,该公司年销售规模近亿元,但固定资产总额仅为十万元,货币资金仅有几万元。作为一家制造企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规模根本无法支撑其销售额。而且该公司的成本全部为购进货物支出,仅有少量的工人工资、电费、水费支出以及少量运输等经营费用抵扣额。

——发票开具异常。该公司仅1年多时间共从税务机关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千余份,平均每个月都要开具400多万的发票。从开具信息看,企业对外开票内容单一,并且占比90%的发票是顶额开具。调查组还通过系统查询到,该公司仅作废发票一项就开具了299份,涉及15户企业,作废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税额277万元。

综合以上疑点,调查组认为JB公司实际是一家空壳公司,具有虚开发票的重大嫌疑。

02

循线追踪,实地核查

——涉案企业竟是小厂一座




按照检查预案,调查组来到JB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但映入眼帘的是一间民房改造的厂房和仓库,厂内仅有几台机器,十几个“工人”也没有实际生产能力。此,公司负责人吴某龙慌称其虽为管理人员,但司业务不了解,JB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侯某标,但实际控制人是张某强,业务均由张某强操作。随后,检查人员多次与张某强联系约谈,但其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拒不露面

▲公安、税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案情

实地核查情况显示,该企业完全没有销售额所对应的生产能力。在检查期间,调查组收到税务机关情报信息,JB公司为安徽某医药公司等28户企业开具的688份发票,已被确认为虚开发票。并且根据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显示,张某强曾经在山东淄博因为涉嫌虚开发票被淄博警方打击处理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综合上述情报信息,调查组认为,JB公司涉嫌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慈利公安立即与税务部门联系,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并对张某强实施抓捕。通过侦控,确定了张某强行踪,并随后在慈利县零阳街道一银行旁对张某强成功实施抓捕。

张某强归案后,办案人员立即对其审讯,面对办案人员提出的涉及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金流等问题,张某强拒不交代相关情况,不承认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案件查办一时受阻。

03

异地调查,外围突破

——铁证如山罪责难逃




在此情况下,税警双方决定改变办案方向,通过实施外围调查获取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

办案人员根据涉案公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虚开证明,确认了河南、贵州、湖北、安徽等9个省市企业的虚开事实,随后将办案重点锁定在受票金额大,份数多的28家企业。

▲专案组赴全国各地调查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梳理了数万条企业发票信息,会同税务机关,首先追踪资金流向,发现被查企业账户资金均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进一步追查后,发现涉案企业与受票企业存在资金回流。办案人员随即对企业物流进行了调查取证。面对证据,28户企业陆续承认了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接受涉案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中间人信息。

专案组顺藤摸瓜,陆续抓捕控制了刘某超等5名涉案中间人,经讯问,5名中间人对居中联络,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历经1年多的时间,办案人员跨越十多个省、市,行程20多万公里,经过不懈追查,掌握了张某强团伙通过中间人联系买票方,虚开违法的确凿证据。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强、吴某龙、刘某超等人结成团伙,利用他人证件注册成立了JB医疗器械空壳公司,通过为自己虚开大量用于抵扣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获取进项抵扣,从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高额票点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犯罪嫌疑人张某强等人最终承认了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强等人已被慈利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医疗器械行业高利润下的高税务风险

来源:华税

引言:大众对药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存在的问题高度关注,而对医疗器械行业的了解还不多。由于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比药品更高,所以,药品行业存在的问题,在医疗器械领域会表现得更为严重。本文皆在揭示医疗器械行业的行业特点和潜在风险。

  一、医疗器械行业的经销模式

  (一)医疗器械产品分类

  包括:低值耗材(如留置针、注射器等),高值耗材(如心血管和骨科植入物等),体外诊断(如诊断设备和试剂)以及大型医疗器械(如医学影像设备等)。

  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数据,2016年,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市场销售规模为3,700亿元,医用耗材的销售规模近1900亿元;这一数值会保持增长。

  (二)主要为生产厂家直销,流通企业的介入是趋势

  根据商务部《2016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医疗器械总的销售额中,医疗流通直报企业的销售额仅占13.68%,80%以上都是由经销商或厂家自己来完成。医疗器材的销售呈现散乱局面,竞争大,销售模式隐秘。

  随着“两票制”的推进,医疗器械行业必然迎来行业整合。流通企业将充分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进入医疗器械的蓝海。

  (三)医疗器械的销售结算模式

  1.不附其它条件的销售。即医疗器械销售方向医院供货,只存在回款时间的长短问题,不设置其它回款方式;销售方只须提供货物,即完成供货义务,医院须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

  2.与医院分享器械使用收入。供货方向医院供货,首期只象征性的收取一笔货款;待器械投入使用后,根据医院收费,供货方与医院按约定分成,收回货款。

  3.设备捆绑销售耗材。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期长,医用耗材用量大,多数供货方与医院约定无偿向医院提供医疗器械,但后期的耗材必须固定的向供货方采购。供货方通过赚取耗材利润,回收医疗器械的成本。

  二、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一)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

  《中国税务报》刊发广州市国税局下属稽查局经过三年多时间的调查,查实当地一医疗器械经销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过亿,最后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

  账外经营虽不易被发现,但违法成本很高;其行为表现完全构成“偷税”的构成要件,税务局必然对偷税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如果五年内被两次被罚,将以“逃税罪”移送公安处理。

  (二)虚增成本、费用,列支有风险

  医疗器械的利润率比药品更高,为了将让医院接受本企业产品,企业和销售人员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价。这些佣金和回扣又以各种费用的形式进入企业核算体系,成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列支依据包括企业虚增的费用金额和从第三方咨询公司取得的费用发票。

  企业虚增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如将各种餐费计入会议费当中,不符合会议费的扣除条件。还有广告费,未经当地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未在指定的涉医刊物上进行的药品宣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支出的广告费用扣除风险大。还有各类推广费和讲课费,因为所涉及的主体和受众与器械销售无关,也会引起税务稽查部门关注。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公司与第三方咨询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从咨询公司取得咨询费、劳务费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也已成为检查重点。

  (三)取得虚开专票,虚抵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检查的必查项目,取得的药品专用发票,品名、数量是否相符,购进数量与销售数量是否相符;如果涉嫌虚开,稽查局会向上下游企业发出发票协查函,势必延长检查期限,增加企业风险的不确定性。

  此外,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公司取得的运输专票和汽油专票也会受到检查人员关注。

  三、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

  前文已经说到,医疗器械领域存在的问题只会更严重,更隐秘。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医疗器械企业向医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灰色营销行为,《刑法》有明确的罪名定性:第164条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389条规定了行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不论是企业,还是直接责任人,涉嫌行贿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查阅相关司法文书,不乏单位被判处罚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均被判处刑罚的判例。

  至于构成的罪名,要依行贿对象而定。如果是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行贿,由于该行贿对象负责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人应以行贿罪定罪。如果是对医疗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如科室主任、医疗人员,则构成164条的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推荐阅读:

278个税法超链接宝库!德新税悟公众号精彩【税法大全】文章全集(2023年5月版)

德新税悟推送的【以案说法】文章全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德新税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