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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劳务派遣公司虚开专票,从轻处罚

德新税悟
2024-08-28

案情简介

1、宁波某劳务派遣公司虚开专票8688.50万元
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N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经查,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7份,价税合计8688.50万元。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宁海县人民法院也于近日依法作出判决,该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主犯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系自首,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三个月;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发挥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

2、宿迁某人力资源分公司虚开专票208.5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行政处罚显示,江苏H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08.59万元,税额12.52万元。

明税解析

1、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1]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宁波市税务局官网、宿迁市税务局官

转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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