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30万的奔驰车卖2万,认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资产,偷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31号
案件名称 ***半导体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1、取得营业外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22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3666000元,该收入属于营业外应税收入,你单位未入账,也未申报缴税。
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338667.52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缴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66000.00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27332.4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元,少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3338667.52+3666000)×12.5%×20%-0=8183.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第12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2年企业所得税8183.32元。
2、转让自有车辆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你单位2022年1月通过***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奔驰S450L一辆,车辆价格1356800元。
2023年7月你单位将该车转让给个人(非本单位职工且无其他关联关系),并在2023年7月28日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售价20000元。
经查该车评估价格为61.6万元,你单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置资产,少缴2023年7月增值税68566.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566.3×5%×50%=1714.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追缴你单位2023年7月增值税68566.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3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714.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
你单位能积极配合检查、查中预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附件《***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之规定
统一社会信用码 9***B
法人证件号码 4****************4
法人姓名 宁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分别为增值税罚款34283.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57.0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091.66元,合计39231.9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5-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德新税悟简评:
长期以来,不少公司就是采用本案中的所谓“节税”妙招,听信某些忽悠大师的忽悠,通过购买高档车辆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再通过低价转让少缴转让环节的税费。殊不知,税法中针对这种行为有特殊规定:【集锦】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依据这几条调整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推荐大家阅读这本书,防范日常产生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