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法院陆续就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本篇汇总关于金融纠纷之司法意见,供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六、健全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充分运用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规范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通告》
七、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10.妥善审理涉疫情融资借贷纠纷。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有效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4.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使金融机构以延期还贷、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的,就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5、依法保护企业融资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融资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存在暂时困难的企业融资、还贷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
21.民营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主动依法或依约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避免产生纠纷。相关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放贷的,民营企业有权起诉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13.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金融保险纠纷案件。支持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在不具备法定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金融机构以疫情为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请求判令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债务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支持性政策,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处理。对疫情影响其收入来源的个人,引导金融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力促协商解决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不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引发的财产保险纠纷,严格审查保险拒赔事由,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1、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两个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企业债券、股票质押融资等纠纷,依法审慎审查债权人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还本付息条款,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及时排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产生的各类金融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疫期各类刚性兑付违约风险的集中爆发,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2、禁止高利放贷和打击“套路贷”犯罪。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容易引发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对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放贷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中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3、变相利息的认定。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对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服务对价的,可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4、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金融类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可能会比较突出。对合同中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5、个案甄别。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传播范围、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全国各省市政府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延长假期、推迟复工时间、交通管控等防控措施,且防控措施的手段方式和解除期限在空间、时间上仍难以预测,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各类金融合同的正常履行。全市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应合理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预见判断和风险控制能力、金融交易自身的种类属性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区分商业风险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对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6、不可抗力。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疫情防控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金融类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金融类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全部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应注重审查疫情及防控措施与金融类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只有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才能免责,超出其影响范围的不能免责,如果新冠肺炎疫情与当事人过错并存的,过错部分不免责。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通知义务。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未采取适当减损措施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7、情势变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妥善处理,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构成要件为:(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以变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等方式维持合同关系、继续完成交易,避免“一刀切”地判决解除合同。为防止情势变更被滥用而影响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损失分担中应遵循侧重保护守约方原则,并在作出适用情势变更判决前,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三、正确适用中止延长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8、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自防控措施解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届满。9、除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为由申请撤销、变更、解除等形成权除斥期间中止、延长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10、诉讼期间。举证、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产生障碍,对诉讼期间产生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原则应予准许。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适度调整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时间并做好解释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1、审慎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加强对在办案件的识别摸排,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在组织当事人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准许,确保防疫物资和措施落实到位。12、加强业务指导和法治宣传。市法院金融庭成立涉新冠肺炎法律问题研判小组,提前研判金融审判中可能遇到的涉新冠肺炎的新型法律问题,及时完善司法举措。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司法政策、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群众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要严格遵照执行。《成都中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严格审查疫情防控期间民间借贷行为,严格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对各种以“延期费”“保证金”“服务费”等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规定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为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4.依法支持政府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复)工规定等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金融借款、税收、房屋租赁等纠纷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法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贷款、税收、房租等方面切实享受到政策扶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五、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运用“绿贷通”司法保障网络平台,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淮安中院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6.依法推进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审慎处理涉及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纠纷,主动与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政策精神落实。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案件,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尽量采取展期或续贷方式帮扶企业。落实中小企业租赁国有企业、政府房产的租金优惠政策,倡导其他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南京海事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
6.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的航运金融案件。加大对船舶融资案件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妥善审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件,依法认定疫情对保险责任的影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意见》
五、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防控疫情的各项金融措施。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金融支持。全市法院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要依法予以支持。对防控疫情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在征询政府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后,通过司法裁判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六、积极引导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要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回应涉案企业展期或续贷需求,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的通告》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妥善审理企业借款纠纷案件,严格合同解除标准,规范金融机构抽贷和断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徐州中院疫情防控形势下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项举措》
9.妥善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全面落实我市《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正确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解决争议。依照市法院《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稳妥受理涉疫情影响企业破产申请,对于相关破产类申请案件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复工生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6、支持疫情防控金融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合作。 《常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八、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支持中小微企业以新型担保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动协作,依法处理有关民间借贷案件,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非法行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短期资金拆借行为予以依法保护,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资金融通。《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十条意见》
七、主动展现司法能动作为,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防控时期困境。发挥“民营经济司法服务保障中心”作用,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开展融资性保险等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对生产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银企和解。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特事特办,开辟绿色司法通道,注重保障疫情防控参与机构的正常运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意见》
6.全力护航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借款借贷纠纷,坚持“每案必调”原则,努力促使当事人及银企达成减免费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助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宜兴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因到期还贷困难而引发的金融纠纷案件,依法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合理回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还贷、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努力促成银企和解、合作。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诉讼团队: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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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济勇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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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龙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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