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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与条件 | 破产T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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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其中,对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指的是在企业解散后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的人。
除《破产法》外,各高院出台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中也规定了一些其他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例如,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的,税务部门、人保部门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拖欠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三、破产案件谁来管辖破产管辖一般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但就上海而言,则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以及2019年6月印发的《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上海破产案件管辖规则来判断由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及各区级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鉴于债务人本身和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了解程度不同,法院要求两者分别作为破产申请主体提供的基础材料也有所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需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企业适用)、开办人或股东会决定其破产的文件、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提供基础的破产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外,重点则要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经催还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如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单、催款通知书等。除上述材料外,部分破产管辖法院还规定了更加细化的立案材料要求,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还要求债务人提供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因此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尽可能备全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 五、法院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法院主要基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当债务人不能完全清偿已到期的合法有效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有证据显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就上述法条中规定的债务人破产条件,我们将其归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六、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破申5号南通帝奥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公司提交材料不全面、不齐备,无法完整、真实地反映其最新资产负债情况,且其为外国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可能存在以破产为由逃避个人债务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帝奥恩公司提交的其自行制作的资产负债表仅记载了其在2018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未能提供具有实质审计结论的审计报告证实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完整、真实地反映其最新资产负债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条件。此外,由于帝奥恩公司属外国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如其法定代表人家崎贵士不在我国国内出庭接受询问、调查,可能产生以破产为由逃避个人债务的风险。”【案例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破申46号天津众健爱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全面,存在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及确切数额、资产及负债真实情况等问题,且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尚未履行破产审批等前置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交齐备的材料予以审查。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的债务的数额存在申请书与资产负债表不一致的情形,并且并未提交借款合同证明借款的事实,借款的事实以及数额并未通过诉讼等有效的方式进行确认,提交材料不全面,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本院认为不足以证明负债的真实情况;其次,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为正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资不抵债;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询申请人及其上级集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报批手续。综上,本院认为目前阶段尚不宜进入破产程序。”【案例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破4号武汉馨禧月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申请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公司存在财务账簿不规范的情形,使得审计单位无法对其财务状况做出真实准确判断,从而使管理人无法全面了解申请人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追收债权或财产,无法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虽已受理申请人馨禧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根据对馨禧月公司的相关审计意见,馨禧月公司存在财务账簿不规范的情形。该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时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其单方面委托进行的,而本案中,审计单位及管理人在核查该公司内账凭证过程时,发现馨禧月公司存在多个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收付款情形。公司的对公账户收入绝大部分是通过个人银行卡转入,未直接进入公司对公账户;管理人通过对比馨禧月公司提交的2015年至2018年销售管理电子台账与申请破产时提交的审计报告,认为该公司的真实营业收入与申请破产时提交的审计营业收入存在巨大差距,其销售台账显示的收入远大于申请破产时提交的审计营业收入。由于馨禧月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上述违规行为,致使审计单位对该公司的收入、支出情况不能作出真实准确判断,不能出具审计报告,也导致管理人不能全面了解馨禧月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追收债权或财产,无法切实保障各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馨禧月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时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能反映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不能证明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故申请人馨禧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四】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2破2号邓岚心与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申请的主要原因是被申请人名下尚有未进行处置的资产且其价值无法确认,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已资不抵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申请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审查。本案受理后,从多家法院的执行裁定看,被申请人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处置,其财产价值无法确定,是否能清偿全部债务还无法确定。邓岚心申请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目前无证据证明陕西联星鼎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综上,债务人申请破产最重要的是证明其已具备破产原因,法院主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等一系列能反映其最新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据材料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已处于资不抵债或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境地。相较而言,债权人申请其债务人破产一般需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的、未被完全清偿的债权并提交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无清偿能力的初步证据,即可通过法院的初步审查而被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进一步审理中,依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等证据材料。
本文由申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家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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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浮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