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债权受让人如何顺利飞升为申请执行人丨金融争议FAQ
*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是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最为常见的申请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16年12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就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流程作出规范。然而,由于篇幅受限,《变更、追加规定》未明确法院审查细节,也导致很多债权受让人在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过程中屡次遇障。为了助力后续债权受让人顺利飞升为申请执行人,我们结合实际承办案例,梳理了飞升过程中常见的几大“天劫”并附上渡劫秘笈,希望对债权受让人有所帮助。
一、飞升纲领
根据最高院《变更、追加规定》,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飞升障碍及秘笈
(三)飞升障碍三及秘笈:证据材料不齐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80条之规定,证明债权转让提交以下材料即可。
但在实践中,执行法院在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时,还会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核实情况。1. 债权转让对价支付凭证支付对价并非《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生效要件,但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时会提及该问题,若债权转让确已支付对价的,建议在向法院递交申请材料时,将债权转让对价支付凭证作为证据材料一次性提交法院,以免拖延审查流程。2. 终本裁定书、执行回款情况等反映案件执行情况之书面材料目前,大部分法院已初步确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的制度。对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之申请,一般由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判庭进行审查。从审执分离的角度来看,在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中,执行金额情况等内容并非必要的审查内容。但实践中,执行裁判庭审查时也会提及债权转让前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债权金额的回收情况。因此,若有条件,债权受让人可提前备好反映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如终本裁定书,原申请执行人出具的执行情况说明等),或在其他提交法院的书面材料(如债权转让确认函)中体现执行情况,作为证据材料一并递交法院,以免因补充材料的要求影响变更申请的进度。3. 说明债权对应的书面材料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在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时,需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债务人、转让债权金额进行对应。若二者金额特别是债权本金不一致的,须另行出具书面材料或在提交的申请文件中说明债权金额变化,以对应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该情况一般系在债权转让后申请变更前有回款引发,可联系上述执行回款情况在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中予以说明。4. 多次债权转让,历次转让协议和通知及对应材料均需提供若生效法律文书经过了多次转让,则多次转让的债转文件和通知材料均应作为证据提交,且如果历次转让人不能出庭说明情况的,至少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债权转让确认文件。飞升秘笈:历次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材料是必备文件,后续可根据与执行法院的沟通情况适时补充体现债权转让对价支付情况、执行情况的书面文件。另外,若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直接将法院关注重点内容作为合同条款进行确认,这可能会让法院审查流程快速而顺利。(四)飞升障碍四:法院审查听证要求多?1. 债转协议要出示原件债权转让协议作为证据,将原件提交法院审查似乎并不过分。但在存在多次债权转让的情况下,需要向法院出示历次债权转让协议的原件,这存在一定困难。实践中,大部分公司特别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公司对档案保存都非常重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顺利出示原件。2. 多次转让的历次转让方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说明情况在多次转让的案例中,即使转让方按规定向法院递交了认可债权转让的书面申请,但不排除法院要求转让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说明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不能通过与法院沟通改变审查方式,债权受让人的本次历劫可能就会以失败告终。飞升秘笈:各方沟通协调,有条件的债权受让人可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方的协助义务。当然,如果可与原申请执行人沟通由其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那法院的审查力度可能会有所下降,债权受让人飞升成功性也会大幅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飞升大成心法
凡事预则立。除了在变更申请中与各方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集合各方助力实现变更。若债权受让人能在最初进行债权转让交易时,根据后续变更工作的需要进行相应准备,将大大提高变更申请工作的效率,节省债权清收的时间成本。故,我们建议债权受让人在进行债权转让交易之初就重视以下工作。(一)对债权相关文件进行全面交接债权受让人应全面了解标的债权的由来、执行情况,并要求转让方将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贷款凭证、起诉状、财产保全文件、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申请书、终本裁定等移交,涉及多次转让的,还需要请转让方将历次转让协议和通知材料进行交接,并尽可能要求交接原件。(二)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就标的债权的由来、变化、转让事宜进行确认若有条件,债权受让人可与转让方商议明确待转让标的债权的由来(特别是在存在多次转让的情况下),注明对应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案号。同时,若标的债权金额(特别是本金金额)与生效裁判文书及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裁定中载明的数额不一致的,最好能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就该变化原因进行说明,以减轻法院就债权一致性的疑虑。(三)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完善转让方就变更申请执行人事项的协助义务实践中,多数债权转让合同都会约定转让方的必要协助义务,但该些约定并不具体,操作起来需要额外花时间沟通。考虑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需要,债权受让人可根据需要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方的具体协助义务,如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确认,在法院要求时配合派人到庭说明情况等,如果可以,最好直接约定协助的具体时限,以更好衔接法院的流程。(四)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完善债权转让合同的终止条款、违约条款等在极端情况下,确实存在债权受让人无法顺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债权受让人有必要根据受让标的债权的情况,结合受理法院等因素综合评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风险,完善合同终止条款和违约条款,对在无法变更申请执行人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以维护自身利益。附: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所需文件清单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龙迪律师。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诉讼团队: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微信:xujiantian
马济勇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majiyong@sunjunlaw.com
微信:majiyongfr
马玉龙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mayulong@sunjunlaw.com
微信:mayulong_pla
龙 迪 律师/金融诉讼部
邮箱:longdi@sunjunlaw.com
微信:LD9297888
编辑|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