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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用的“贵司”“我司”简称用错了吗?|浮云嚼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商法律风暴 Author 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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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律师按“贵司”“我司”比“贵公司”“我公司”确实更加简洁,不管是律师同行还是客户,常使用“贵司”“我司”,看着似乎没毛病呀。“我厂”“我所”“贵厂”“贵所”不都没毛病吗?来看看重庆周云云律师的观点,客官们赞同吗?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不代表作者单位以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
将公司称为“贵司”真的没有问题吗?
2017年笔者在某律所实习时,初次看到一份律所给客户公司的去函中将对方称为“贵司”。对此,笔者表示相当疑惑,于是我快速检索了大脑中有关“司”“贵司”“公司”的知识储备,这一检索的结果非但没有消除我的疑惑,反而加剧了我对该做法正确性的怀疑。
2018年,笔者毕业并正式到了现在的律所工作,在律所的来往函件中仍常常见到将公司称为“贵司”的现象。抑或受律师职业本身对语言表达的精准性要求的影响,每每见之,甚是郁闷。所以工作之余,决定就此讲讲道理,权且一吐为快。

一、“司”的词义

综合几种权威词典对“司”的释义,大致可总结如下:
1.“司”作动词时,为主管、操作之意。如司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别方向的仪器,为现在指南针的始祖)、司空(古代中央政府掌管工程的长官)、司徒(古代中央政府掌管土地及徒役的长官,后为丞相)、司马(古代中央政府掌管军务的长官)及司寇(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刑狱、纠察的长官)等。
2.“司”作名词时,一指官吏,如《出师表》载“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魏征《谏太宗十思疏》载“何必劳神苦思,代百司之职役哉。”以上文献中“司”均指官吏;二指官署名称,唐宋以后,尚书省各部所属有司。方苞《狱中杂记》载“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现称中央机关部以下一级的行政部门为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人事司。

二、“贵司”何来

笔者在各种版本的词典中均未找到“贵司”一词,但在一些古文献中发现了它的踪迹。
“贵”的一种词义是,敬辞,尊称与对方有关的事物时用,表达敬意。唐代于之贲在《山村臾》载“虽沾巾覆形,不及贵门犬。”清代小说《儒林外传》载“适才看见题名录,贵房师(房师是明清两代,科举制度中,举人、进士对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的尊称。)高要县汤公,就是先祖的门生,我和你是亲切的世弟兄。”
“贵”的另一种词义是指唐代的一种官阶制度,唐代诗人白居易在《兵部郎中知制诰冯宿侍御史裴注等并可朝散大夫同制》中载:“凡品秩之制有九,自五而上,谓之贵阶。”意思是所有官员的品级共九级,五品以上称为贵阶。
综上,古代的官署之间往来函件中或者在提及官员所任职的官署时为以示尊敬,可能就已经称一些官署为“贵司”。但此时“贵司”的使用语境必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仅能用于对官署的尊称。到了近现代,国家沿用了将职能机构称为某某司的做法,互称“贵司”自不待言。
当公司这一新兴组织在中国出现后,因其名称末尾为“司”,部分人便理所当然地将“公司”的“司”与用于表示官署机构的“司”作同一理解,便将公司称为“贵司”,之后便发展为一种普遍现象。至此,能否将公司称为“贵司”的关键便在于明确“贵司”中的“司”的词义能否涵摄“公司”中的“司”的词义。若能涵摄,则无不妥,反之则不能。

三、公司的历史沿革

(一)公司的起源及发展
公司,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世界上的广泛发展早在100 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其萌芽和产生还要久远得多,距今已有2000 多年的历史。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大量史实表明,公司萌芽于古罗马。在这一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其数量、形式、特征和发育程度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1837年,美国的康涅狄格州颁布了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这项法律规定了标准的公司注册程序。此后,美国的其他各州也相继采纳了康州的一般公司法。英国议会也在1844 年通过了公司法,规定建立公司不必事先获得特许, 只要通过简单程序就可以获准登记。但是在这种合股公司中,股东的债务责任仍然是无限责任。直到1856 年,英国议会才正式确认了注册公司对债务只负有限的赔偿责任。这样,公司制度最初的基本框架就在英美两国确立起来了。
继英美之后,德国在19世纪70、80年代建立了商事法律基本制度。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移植了德国和英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建立了明治商法。明治商法对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并且经过几次修改后至今仍在适用。
(二)公司在中国的诞生
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政府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公司初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文件中,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的制定由伍廷芳、载振主持,其内容主要是移植日本明治商法。
在日本明治商法中,英语Company(an institution created to conduct business)、Corporation(an association of individuals legally authorized to act as an individual)和德语Firma(公司)被翻译为日语“会社”,从Company的本质来看,日本的翻译一定程度上是不够准确的。“会社”一词中国古已有之,旧时指政治、学术团体,如同盟会、华兴会和南社等。伍廷芳等人在制定《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时必须从瀚如烟海的中文词汇中寻找一个能够准确表达Company的词汇。显然中文“会社”不能准确表达Company的本质含义。因而沿用日本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终,伍廷芳等人视线聚焦到了“公司”一词上。从词源上来说,“公司”这个词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最早出自孔子的《大同》《列词传》:“公者,数人之财,司者,运转之意。”庄子说:“积弊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其含义与Company较为相近,即聚多人之财、共同运作之意。《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对公司的定义“凡凑集资本公经营贸易者,名为公司”也可以印章这点。在没有比“公司”更合适的中文替代词的情况下,尽管其不能准确表达Company的本质含义,《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只能将“公司”作为Company的中文替代词,并沿用至今。

四、公司不能称为“贵司”

对比Company的本质及“公司”的汉语含义,可以发现,首先“公司”是一个主谓短语,作主语的“公”与作谓语的“司”缺一不可,缺失其一,均不能完整表达主谓短语的含义,故公司不能简称为“司”。其次,“公司”中的“司”与指官吏、官署的“司”非同一概念。前者表运作之意,是动词,后者表官署或官吏之意,为名词。故不能参照将官署称为“贵司”的做法将公司称为“贵司”。
实践中,将公司称为“贵司”是通行的做法,今后也将会持续。但笔者本人仍坚持在函件中称公司为“贵公司”,这可能是出于对语言表达的精准的固执,当然也有多此一举之嫌。但这些都不重要,因为笔者更看重的是在探索和证实过程中所邂逅的惊喜。
本文作者:
周云云  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微信:18202808038
编辑:浮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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