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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丨金融争议FAQ

于欢 金融争议观察 2022-05-18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不代表作者单位以及「金融争议观察」立场与观点*
摘要:针对起诉后撤诉情形下诉讼时效时候中断的问题,应认为不论权利人是主动撤诉还是被视为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等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即中断,法院撤诉裁定生效时重新开始起算。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

一旦诉讼时效不慎经过,则义务人将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2017)第195条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第3项的表述,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这一情形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一个司法实践争议已久的问题是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则收录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的案例可充分说明该问题的争议性。对此问题,一审法院持肯定观点,二审法院持否定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亦为否定。
【案情摘要】张某与某路桥公司因土石方拉运款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结束后30天内支付95%,剩余在以后的90天内付完。工程于2000年9月30日完工,之后路桥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张某于2001年2月9日向路桥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递交了缓缴申请,法院立案后2001年3月1日催张某缴纳诉讼费,张某未按照规定缴纳,法院于2001年8月14日裁定自动撤诉处理法院未向被告送达诉状2003年7月2日,张某再次向该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路桥公司提出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张某未缴费自动撤诉处理,也视为主张过权利,判决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路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张某不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是放弃诉讼权利,视为未起诉,本案诉讼时效到2003年1月31日(原文为“2001年1月31日”应为笔误)届满,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亦认为本案情形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否定说——起诉后撤诉不中断诉讼时效,但起诉状送达义务人的除外

否定说认为起诉后撤诉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其理由主要有:
1.根据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原则,起诉后撤诉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起诉后撤诉的,其并无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的决心或者意思并不真实。
3.若肯定诉讼时效中断则无异于提供给当事人无限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可能,可能引致当事人滥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司法权威。
否定说同时认为,如果起诉后撤诉但起诉状副本等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则可以认为此时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到达义务人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一)司法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6日作出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第29条规定:“(2)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4)按撤诉处理、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因债务人原因未尽告知义务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除外)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是因其起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而作出的处理,裁定生效时,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的,因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10月18日作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中规定:“2、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起诉状已向被告送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意即起诉后撤诉的原则上不中断诉讼时效,但起诉状已送达被告的除外。
(二)持否定观点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而且2012年7月17日重庆港务实业公司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债权清偿之诉后,于同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重庆港务实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起诉已经实际送达重庆轧钢厂,不能认定该次起诉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类似案例: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三、肯定说——起诉后撤诉可中断诉讼时效

肯定说认为起诉后撤诉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其主要理由有:
1.诉讼时效是实体法制度,“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这一诉讼法原则并非当然适用。
2.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3.相比于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诉讼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成本更高,言谓滥诉实则多虑。
(一)司法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4月5日作出的〔1999〕民他字第12号复函中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3月5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京高法发〔2003〕61号)第18条:“当事人起诉后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符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4〕449号)第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7日作出的《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第61条:“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本身已表明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论当事人是否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改上述其于2001年否定态度,在其2005年9月26日作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9条作出了不同规定“第九条 诉讼时效在下列情形下中断:(1)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
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3日作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05〕236号)规定“二、……(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使出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撤诉等情形,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二)持肯定观点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316号祁文宏、曾凡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上述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类似案例: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6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65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9145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

四、本文持肯定观点:起诉即可中断诉讼时效

针对起诉后撤诉情形下诉讼时效时候中断的问题,本文持肯定观点,应认为不论权利人是主动撤诉还是被视为撤诉,也不论起诉状副本等是否送达对方当事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起诉讼时(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即中断,法院撤诉裁定生效时重新开始起算。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该特殊规定。理由阐述如下:
(一)《民法总则》第195条第3项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提起诉讼”进行限制,以撤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法原则进行限缩是不妥当的
撤回起诉“视同未起诉”的效果实则是为诉讼程序所考虑,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而言,因权利人已经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的目的已经实现,没有理由认为撤诉会导致时效中断效果溯及消灭。
(二)在不应对该项规定进行限缩解释的基础上,诉讼时效的中断甚至不以法院受理为条件,则更不应该附加权利人不得撤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三)《民法总则》第195条第3项的适用问题与起诉状等是否送达被告无关
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制度意义更多地在于诉讼保障层面,与实体法中意思表示到达制度并不相同,对于后者已由第195条第1项“提出履行请求”进行调整。
(四)针对撤诉制度而言,不论权利人主动撤诉还是被视为撤诉,不应有所不同
我国的撤诉制度除主动撤诉外还包括按撤诉处理,后者即特定的拒不到庭与中途退庭行为、不预缴诉讼费的行为,而权利人撤诉动机多样,非可以“行使权利之决心不真实”一概而足,撤诉者有为继续搜集证据以待更大的诉讼把握,有为非因权利人自身过错而未能获准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等等。在我国原则上不对撤诉目的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不应对主动撤诉与按撤诉处理有所区分。

五、其他

(一)司法实践的趋势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的趋势是认可起诉后撤诉能够中断诉讼时效。一者,如前文所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一改2001年否定态度而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回答。二者,在2005年作出否定性意见的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采纳了肯定中断的观点,如其在(2019)辽民申517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同年12月15日法院口头裁定,准许哈尔滨银行撤回起诉,此时应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三者,本文对裁判文书网2020年已经发布的各高院民事文书以“诉讼时效”“中断”“撤诉”为全文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共计10篇,除5篇无关案例外,其余5篇均持肯定中断观点。
(二)能否以反复起诉后撤诉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目的
本文对此持保守观点。尽管司法实践中不乏反复起诉后撤诉情形亦被法院肯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安徽省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3民终376号王正龙、马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可一审法院观点“马翔又于2017、2018年3次起诉后撤诉,在每次起诉后,诉讼时效均发生中断,综上,王正龙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至今并不享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类似案例:广东省湛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8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不察。另注意,原则上,“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善用诉讼时效制度
权利人可综合利用各种手段中断诉讼时效,善于利用法律成文规定的时效中断方式。比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该条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154号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学鸿、齐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永靖县信用社2016年3月26日、2017年3月14日两次从张学鸿账户扣收借款利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类似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6月21日,泗县农商行根据合同约定从陈欢账户中扣划利息65.41元。泗县农商行发送信件主张权利、陈凯代为还款及泗县农商行扣划利息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如果诉讼时效不慎经过,义务人主动向权利人签发的询证函或者同意履行或者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权利人应注意与义务人的沟通交流并保存证据。

本文由作者于欢(微信号:clytze158432090)授权发布

编辑|刘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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