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未经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外担保有效吗?|金融争议FAQ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外担保实务分析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一、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外担保有关的两个前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对外担保(非关联方)是否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主要建筑物可以抵押。以上动产抵押的,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须同时提交海关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财产抵押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对外担保(关联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四、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外进行担保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外担保仍需注意地方性实施办法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有效担保应该出具的文件材料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实习生高丽蓉。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诉讼团队: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微信:xujiantian
马济勇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majiyong@sunjunlaw.com
微信:majiyongfr
马玉龙 合伙人/金融诉讼部
邮箱:mayulong@sunjunlaw.com
微信:mayulong_pla
高丽蓉 实习生/金融诉讼部
邮箱:glrlesley@163.com
微信:GLR357880273
编辑|刘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