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重要调整!
今年,湖北省人社厅重新修订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鄂人社发〔2020〕8号)(下简称《规程》),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规程》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的工作指南,是服务参保城乡居民的根本遵循。将“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便民利民举措,全面融入到《规程》中来,全面落实到经办中去,标志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迈上新的台阶,在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一、调整保费收缴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改革实际,删除了保险费收缴职责,调整为衔接职责。
二、调整办事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加参保群众办事便捷性,推行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窗口服务并行,线上线下一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服务渠道,社保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审核,告知审核或者办理结果,完成公共服务事项办理。
三、信息变更实行分类处理
参保人员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信息变更,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提出变更申请,由县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四、优化权益告知方式
在《规程》中增加权益告知查询渠道,参保人也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者服务窗口查询。
五、防控经办风险
一是防控发放环节风险。根据待遇发放环节风险点,除保持社银联网发放外,新设计《待遇支付资金申请表》和《基金支付汇总表》,数据从系统直接提取,防范篡改数据风险。
二是防控待遇结算环节风险。根据待遇结算环节风险点,新设计《个人账户结算单》和《个人待遇支付结算汇总表》,数据从系统直接提取,退付余额和追回金额分别显示,一目了然。
三是增设信息化防控条款。运用信息手段和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稽核和内控。
六、增加死亡信息上报
在《规程》中明确规定村(社区)协办员按月上报城乡居保享待人员死亡信息,经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社中心汇总上报,压实责任,防范死亡冒领。
七、精简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按照证明事项承诺制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人作出承诺,无需提供死亡和关系证明材料。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编辑:郑蓉
特别提醒:底端广告由腾讯系统自动投放,与本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