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因车辆被法院查封,离婚时尚未分割...
转自:丽姐说法
案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02民终2246号
裁判日期:2022.03.11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不复杂,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登记男方名下,离婚时未分割。但该车辆被法院查封,而且还有各种违章、罚款等.....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完好无损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把驾驶车辆辽B×××**期间所有违章交通事故及检车问题全部解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18年3月26日在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9年7月5日登记离婚。
辽B×××**车辆于2018年5月14日因购买变更登记所有权人男方,自2018年10月11日该车辆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查封,并于2021年5月20日续封,目前车辆处于查封状态。
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涉案车辆辽B×××**进行分割处理。被告认可离婚后车辆由其使用,自2021年1月25日至4月27日被告多次违章,罚款及记分被告均未处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基于车籍登记信息所有人是其本人就认为涉案车辆归其本人所有,主张被告返还车辆,因涉案车辆变更登记男方的购买时间是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主张系夫妻共有财产,且涉案车辆在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确实没有分割,故在原、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的约定归属时,该车辆虽然登记在原告名下,并不当然是原告的个人财产。现该车辆的权属原、被告存有争议,双方应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对该车辆的权属进行处理后再据实主张权利。故原告现基于所有权主张被告返还车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处理涉案车辆违章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诉讼范围,应驳回起诉,对此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男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给原告完好无损的轿车一辆,车牌号辽B××××**的诉讼请求。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20日,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281民初9633号已判决,上诉人积极参加庭审,要求被上诉人退还给上诉人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辽B×××**并把被上诉人驾驶车辆B10GX3期间所发生违章交通事故及检车问题全部承担,虽然该车辆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5月2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查封,上诉人是要求被上诉人解决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之间的所有交通及违章事故,本车辆属于上诉人本人所有,已由交通局颁发驾驶证,现发生违章事故都来找上诉人,上诉人多次跟被上诉人协商未果,结果在瓦房店人民法院开庭被上诉人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是缺席审理,无理由缺席开庭,经瓦房店人法院审判结果不予支持,驳回上诉人男方的请求,综上,上诉人不服本案的裁定结果,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女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人男方要求被上诉人女方返还案涉车辆的法律基础必须是基于对案涉车辆享有完整的物权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而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车辆购买时间发生在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案涉车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共有。后虽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协议离婚,但对涉案车辆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分割,故案涉车辆现仍为上诉人男方与被上诉人女方共同共有财产。故上诉人男方要求被上诉人女方返还案涉车辆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男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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