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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男子找人冒充妻子办离婚 法院:拘留10日,罚款2万
来源:德州市经开区法院
导读
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作日,韩梅(化名)正上着班,法院的书记员突然来访,原来是丈夫李华(化名)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开庭时韩梅迟迟未出现,书记员才会亲自上门了解情况,韩梅听后一头雾水,她对此事竟毫不知情。但是,在此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向法院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基本案情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最终,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现场送达了决定书。法院针对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审查不严的情况,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
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华为达到其离婚目的,在法院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提供韩梅的虚假送达信息,并串通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开庭信息等,导致本案错误送达并缺席开庭审理。该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的司法程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华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两万元。
(决定书)
法官提醒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系双方协议离婚时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有三十日的冷静期限。若双方协议不成,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当诚信维权,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更有甚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把关,谨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鲁法案例【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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