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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在轿车内与他人发生关系,男子捅伤‘奸夫’!法官:“奸情自古出人命”,从轻处罚!

转自:刑事视野

河北一男子因妻子有外遇,捉奸现场将情敌捅成重伤而获刑3年6个月。主审法官引用古训“奸情自古出人命”,并写下长长一段法官判词和寄语。



手机定位 撞破奸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怀疑其妻子齐某与被害人张某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其妻子驾驶的轿车内装置了用于定位和监听的红米手机。2020年6月14日,郭某通过该手机得知齐某与张某正在海兴县一高速高架桥下轿车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郭某遂从其家中携带两把刀,骑电动车至高架桥下,见齐、张二人均坐在车内对其不予理睬,遂与张发生冲突。郭某趁张某下车穿鞋之际,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多次捅刺张某的胸部、腹部。妻子齐某在阻拦丈夫追张某的过程中被刀捅刺左侧腹部。后郭某在齐某的劝说下停止捅刺张某,并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陪同受害人到达医院后主动拨打110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齐某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郭某取得被害人齐某的谅解。三方说法 各执一词捉奸,为何演变为一场故意杀人案?作为案件的三方:丈夫、妻子、情夫,三方各有说法——郭某在供述中,郭某表示这并非妻子与情夫的第一次私会,他是隐忍多时。“几年前的时候,我发现我媳妇可能出轨了,但是我不知道出轨的对象是谁。当时因为这件事,我还和我媳妇闹了一阵别扭,但一直没有找出那个人是谁,渐渐地我就把这件事放下了。没过多长时间,我发现我媳妇还是有出轨的迹象。”郭某供述,为了查清到底是谁,他用了车载GPS录了音频,意外发现,妻子的出轨对象竟是自己的同事张某,因为他之前经常坐张某的车,对张某声音极为熟悉。为此,他打了妻子,但出于维护家庭的原因,表示“我说咱都两个孩子了,为了孩子也不能离婚啊,你有错你改,我有错我改,我媳妇当时答应了,这件事就算翻篇了。”但他发现,妻子并没有回心转意,继续行踪诡秘。“我和张某没有面对面谈这件事,我有他微信,在微信上和张某说过。我说的大概意思是各自管好各自的家庭,以后别和我媳妇联系了,张某没有明确答应我,只是说让我管好我媳妇,别让我媳妇再找他就行了。”郭某表示,这事儿一直让他窝着一口气。案发时,他通过车上的红米手机,听到了情夫与妻子私会的音频,当他见到二人时,“就和他们说‘录个视频当证据吧’,结果两个人只是抬头看了我一眼又继续玩手机,嘴里说着‘录吧、录吧’,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齐某承认,她与张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当天私会完,她看到丈夫郭某,还纳闷郭某是怎么找到这里来的,“但他看到我和张某这一幕我不惊奇,郭某去年就知道我和张某这种关系,郭某和张某就撕捋起来了……”受害人张某则证言,“我俩有这种关系二三年了,这次在车上私会,我俩在车上各自玩手机的时候,车后边的两个车门是敞开的,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郭某突然出现在我这一边的车门外边,手里拿着手机,应该是给我们录像了……”法官判词:“自古奸情出人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结合本案,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出具的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申请书和请愿书,是基层组织和群众基于社会道德伦理发出的朴素呼声,是对弱势群体的宽容与保护,是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被害人有完整家庭,有妻子儿女,本应维系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却与另一被害人长期保持着婚外性关系,其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个人的家庭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人格是人类独有的、由先天获得的遗传素质与后天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代表人类灵魂本质及个性特点的性格、气质、品德、信仰、良心以及由此形成的尊严、魅力等。被告人郭尧丰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其通过放置在车上用于定位和监听的手机,得知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二被害人。二被害人应某心和负罪感,以免激怒郭某某,反而在郭某某用手机录取二人视频时,二被害人不以为然,毫无愧意,用放任和蔑视的态度,公然挑战被告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底线,给被告人郭某某造成了极其严重心理伤害,致使郭某某极度义愤,继而采取不当处理方式,歇斯底里地进行疯狂报复。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二被害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这种通奸行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郭某某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张某和齐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发现其二人行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仍肆无忌惮,继续姘靠。张某从本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公平分担责任,张某应当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行为人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按6:4分担较为妥当。被告人郭某某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95339.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请求被告人郭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轨被抓现行、犯罪动机是处于极度气愤、犯罪情节为一般情节、犯罪对象特定、犯罪后果较轻、认罪认罚的态度较好、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不严重。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张某的过错程度极其严重。本院为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法律规定省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二、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郭某某的作案工具刀具二把;三、被告人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95339.80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常建新

审 判 员  徐明松

人民陪审员  杨寿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崔炳利

书 记 员  姜新新

书 记 员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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