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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女子锁在家中,致怀孕后将其放走,构成犯罪吗?

来源:身边的刑法故事
【简要案情】王强与妻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两人经多方求医无果,便商量找代孕生子。于是,王强便通过地下代孕机构联系上“代妈”张燕,据张燕说,王强通过中介联系自己后,将自己带回家中,将其锁在屋内一星期,强迫自己每天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张燕怀孕后将其放出,张燕回到农村老家,孩子生下来后,王某又强行将孩子带走。经查,王强通过中介联系上张燕后,两人签了一份协议,考虑试管婴儿成功率低且费用高,张燕同意王强通过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方式代孕,两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并未成功,为了避开中介,张燕又与王强签了第二份协议,增加了王强应支持给张燕的费用,直到张燕将孩子生下来,因费用问题两人发生纠纷,张燕为王强非法代孕的事浮出水面。本案例中,涉及非法代孕、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及非法拘禁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王强与张燕的代孕行为违法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妇女代孕时需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实践中常说的“出租子宫”、“借腹生子”等均是代孕的代名词,顾名思义,代孕是通过妻子外第三人的子宫来完成的,这就需要有代孕母亲的存在。我国现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的法规仅有两部,且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法规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我国允许的辅助生殖方式包括: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三种。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妻子必须有一个健康能生育的子宫。前两种统称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后一种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从上述方式中可以看出,由丈夫指供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时,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系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符合父母心理预期和感受,不容易出现法律上的问题;由供体提供精子及卵子、胚胎时,虽然孩子在妻子子宫孕育,但产下的子女与父母之间无血缘,容易造成父母心理上的不适感,会发生弃养等问题,从而造成纠纷;如果由丈夫提供精子,卵子由志愿者提供时,孩子仍在妻子子宫内孕育,但只与丈夫有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征得妻子的同意,否则,仍会发生弃养等纠纷。本案中,王强与张燕采取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施代孕目的的行为是违法的。王强与张燕发生关系的行为为,是否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犯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构成,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实现奸淫女的目的。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妇女不同意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性关系的,均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具体体现。在认定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应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的要求,在被害妇女同意的情况下,由于行为时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虽然王强与张燕达成的代孕协议及实现代孕的方式违法,但是张燕同意与王强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现代孕,且在第一次发生关系后没有成功,两人为避开中介,实现张燕多挣费用的目的,又第二次签订协议,在张燕成功怀孕后,王强放弃对张燕的人身自由的限度,王强的行为均在与张燕达成的协议效力范围内,因此,本案中,王强与张燕发生性关系实现代孕的行为,没有违背张燕的意志,王强不构成强奸罪。王强将张燕锁在屋内行为,是否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 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经被害人同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从王强与张燕两次达成的代孕协议来看,张燕承诺与王强以发生关系的方式直到实现怀孕的目的,这期间王强限制张燕人身自由的行为取得了张燕的承诺,当张燕成功怀孕后,王强恢复了张燕的人身自由,让其回到农村老家,从这一过程来看,王强因张燕的有效承诺而阻却了其限制张燕人身自由行为的违法性,因此,王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简述了我国关于代孕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王强与张燕以直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实施代孕的行为违法。虽然两人之间的代孕协议及实现代孕的方式违法,但因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王强不构成强奸罪,同时,因张燕有效的承诺,阻却了王强限制张燕人身自由行为的违法性,因此,王强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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