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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后称想找个渣男玩,四闺蜜给安排公认的渣男,侵犯三次,结果四闺蜜和渣男全部被判刑。

来源:雅安市雨城区法院

四川雅安,女子冷某醉酒后,称想找个“渣男”玩,谁知4位好闺蜜真给她安排了一个,结果当晚冷某就被“渣男”侵犯了3次。

原来,冷某失恋后便去酒吧借酒消愁,顺便叫来了4位好闺蜜陪她。这失恋的人一喝酒就特别容易醉,很快冷某就开始放飞自我、胡言乱语。除了大骂前男友是个负心汉,冷某还嚷嚷着要找个“渣男”玩。

这本就是句醉话,但冷某的4位好闺蜜却信以为真。她们联系了公认的“渣男”雷某,然后将醉酒的冷某交给了他。

雷某带着冷某去酒店开了间房,然后发生了关系。当雷某第2次与冷某发生关系时,他将过程拍成了视频,然后发给了好友郑某。

郑某表示也想和冷某发生关系,于是立即前往雷某所在的酒店。在此期间,雷某第3次与冷某发生了关系,之后便将房卡给了郑某后离去。郑某在与冷某发生关系后,也离开了酒店。

冷某醒来后发现异样,于是询问了闺蜜,这才得知自己被侵犯了。冷某不想让丑事曝光,欲和雷某私了,结果没谈拢,于是冷某选择了报警。最终,雷某、郑某及冷某的4位闺蜜均因强奸罪被判了刑。

一、人们常说“防火、防盗、防闺蜜”,此话果然不假。或许冷某的闺蜜会觉得冤枉,明明是冷某自己要找渣男“玩”的,为什么她们会受处罚。

我只能说,冷某交友不慎啊!就算冷某确实是这么想的,但作为闺蜜也不能这样做啊。

现在好了,冷某被4位闺蜜坑害,4位闺蜜也因此受到了处罚。这正应了那句话:“事事有因果,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二、本案中,我们从冷某酒醒后的行为来看,她是不知道且不希望发生这种事的。可雷某仍作出了违背冷某的性意志的侵害行为,这就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性意志,趁妇女醉酒不知反抗,无力反抗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强奸罪的认定过程中,是否违背妇女的性意志才是决定性因素,手段可以复杂多变。

回观本案,由于雷某与郑某串通好了,先后与冷某发生了关系。因此,二人的行为应属于轮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有一人强奸既遂,其余人强奸未遂或中止的话,则不能认定为轮奸。

这是因为轮奸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也就不会出现轮奸中止或未遂的情形。如果只有一人强奸既遂,那其他人的行为,则属于强奸罪的共犯。

本案中,雷某与郑某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既遂。因此,轮奸行为成立。按《刑法》的规定,应对二人分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有网友说,强奸罪是专门用来对付男性的。

其实不然,女性的行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照样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冷某的4位闺蜜为雷某的强奸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属于强奸罪的帮助犯。因此,她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强奸罪。

案发后,雷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有自首和坦白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下。

另外冷某的4位闺蜜属于强奸罪的帮助犯,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

最终,法院判处了雷某9年有期徒刑,郑某7年有期徒刑,冷某的4位闺蜜分别为2~3年有期徒刑,2~4年的缓刑。

四、最后,一场闹剧就此收场。本案也再次提醒了我们,作为成年人,出门在外要懂得自律、自爱,要懂得保护自己。如果真想一醉方休,那请找个靠谱的看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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