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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姘居生子,但无证据证明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的,不能认定重婚罪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7********,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家属院,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2020年9月10日,我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月**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郑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月**日,生育女儿马某某,2015年初,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认识白某某(2015年**月**日离婚),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月**日,白某某在南阳市**医院生下与马某某的孩子,双方在南阳市**路**城**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2019年**月**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协议后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或明知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与其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本案中,马某某与妻子情感破裂分居,在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白某某建立“情人”关系,甚至生育一子,其婚外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但卷中目前证据并未证实马某某与白某某在情人关系以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公安机关认定马某某与白xx在**城**号楼**单元**室共同生活并抚养孩子的关键情形无任何证据支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未查到马某某与白某某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据,且已穷尽侦查措施,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31日※ 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最高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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