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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款性质如何认定?看法官以案释法
转自:民商案例参阅
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相互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
或是表达爱意
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
那么 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后发生纠纷能认定为借款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李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双方转款的次数来看,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李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法官说法】
刘希普,浚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该款项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那么,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呢?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认定借款还是赠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因素。对于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法官提醒】
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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