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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构成9级伤残,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配偶仍然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杨某路虽没有提交结婚证,但杨某路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顾某花为其妻子,结合杨某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复兴镇金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可以证明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其二人之间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顾某花持有的残疾人证载明其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可以认定顾某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据此,顾某花属于杨某路的被抚养人。原判决依据杨某路的伤残等级结合顾某花的具体情况支持杨某路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樊某军认为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顾某花并未失去劳动能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樊某军与杨某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构成9级伤残,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索引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543号

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543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杨某路虽没有提交结婚证,但杨某路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顾某花为其妻子,结合杨某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复兴镇金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可以证明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其二人之间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顾某花持有的残疾人证载明其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可以认定顾某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据此,顾某花属于杨某路的被抚养人。原判决依据杨某路的伤残等级结合顾某花的具体情况支持杨某路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樊某军认为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顾某花并未失去劳动能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5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某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路

再审申请人樊某军因与被申请人杨某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8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某军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判决认定杨某路与顾某花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错误。杨某路与顾某花没有领取结婚证。根据杨某路陈述,其系根据老家风俗习惯请吃了酒席,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无法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杨某路与顾某花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二、顾某花并未失去劳动能力。顾某花的残疾证为民政部门颁发。根据顾某花对我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攻击行为的表现来看,其并非残疾人。根据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历,杨某路本身具有脑萎缩症状,结合其年龄较大的情况,精神残疾9级应当属于其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该伤残等级并不适用于本案的交通事故。三、杨某路已经就其精神残疾问题申请鉴定,且经过鉴定为精神残疾9级。原判决已经支持了杨某路关于精神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其再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重复主张。综上,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对案件予以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樊某军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主要焦点是:1.顾某花是否属于杨某路的被抚养人;2.杨某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顾某花是否属于杨某路的被抚养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杨某路虽没有提交结婚证,但杨某路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顾某花为其妻子,结合杨某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复兴镇金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可以证明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其二人之间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顾某花持有的残疾人证载明其为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可以认定顾某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据此,顾某花属于杨某路的被抚养人。原判决依据杨某路的伤残等级结合顾某花的具体情况支持杨某路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樊某军认为杨某路与顾某花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顾某花并未失去劳动能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杨某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该焦点问题主要涉及:1.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可采性;2.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一并主张。(一)关于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杨某路治疗终结后,经樊某军同意,双方通过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杨某路的精神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杨某路精神伤残程度为9级。该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合法,相关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格,原审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据此,原审人民法院结合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及新疆精卫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二)关于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一并主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据此,残疾赔偿金系物质损害赔偿金,其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并不相同,二者可同时主张。故,原审人民法院在支持杨某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结合樊某军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以及造成杨某路七级伤残、右侧中枢性面瘫十级伤残及精神伤残9级的事实,判决樊某军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樊某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军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2016)第8条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 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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