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聚焦】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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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市党委“三大战略、八项举措”的发展思路,依照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发展规划,为加速推进综保区产业布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为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符合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和鼓励相关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阿拉山口综保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综保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70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基金规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综保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由综保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由市审计局监督。
第三章 综保区产业引导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支持综保区产业中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市场前景好的产业企业。基金投向注重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注重提高土地、水、电资源要素综合利用水平及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㈠国际贸易、物流;
㈡仓储展示交易(油气、矿产品、粮油、木材、整车进口、电子商务平台等);
㈢加工制造(农副产品、油气、建材、机电等);
㈣金融服务(期货交割、融资租赁、信用担保等);
㈤生产性服务(研发、检测、维修、服务外包等);
㈥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其它新兴业态。
第七条 基金的申请条件:
㈠阿拉山口综保区企业。
㈡项目实施有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㈢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㈣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㈤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阿拉山口综保区产业规划的企业。
㈥安全生产经营,无重大事故。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方式
第八条 综保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主要采用财政补助方式。
第九条 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产业企业的边贸仓储、贷款贴息、办公用房和仓库的租赁补助、技术培训、科研、创新、人才引进、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对政府招商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热力、道路、场地平整等“七通一平”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
第五章 基金的审批
第十条 申请财政基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㈠项目申请单位的资金申请文件(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
㈡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㈢企业季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企业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申报审批程序。
㈠基金申请企业向综保区管委会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㈡综保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与商信委对企业基金申请报告组织力量进行审查;
㈢综保区管委会、市财政局与商信委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基金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㈣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基金拨付至综保区管委会,由综保区管委会将产业引导基金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下达资金预算:
㈠不符合支持产业规定适用范围;
㈡生产型企业项目投资额度达不到立项审批标准的;
㈢资金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资料;
㈣综保区管委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监督检查机构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综保区管委会、市审计局、财政局、商信委共同负责产业引导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产业引导专项基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产业引导专项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发挥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扶持基金,一律不得再申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和基金,情节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保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商信委负责解释。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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