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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执悬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勇刚与被执行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勇刚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瑞,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庆阳市商务局干部,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塬大道庆毛小区5号楼。公民身份号码: 622801197711022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瑞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王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0934—8371221
18993499606 18693430189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执悬39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银昌与王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瑞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银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瑞,男, 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长庆桥镇叶王川村西头组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恒美花园C3号楼2单元3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 6228261968040800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海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海瑞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10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王海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8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0934—8371259 1899349696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八日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执悬40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登科与魏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春平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登科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春平,男, 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文安村魏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 6228011970091312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春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春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10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魏春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0934—8371259 1899349696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八日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执悬41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雪宁与张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彩芳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雪宁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彩芳,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曹塘小区2号楼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 62280119700121022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彩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彩芳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10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张彩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3760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0934—8371259 1899349696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八日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7)甘10执悬42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侯小峰与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鹏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侯小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左鹏,男, 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191号区机械厂3号楼151室。公民身份号码: 62280119831217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左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左鹏实施拘留的,给予奖励1000元现金,举报被执行人左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0934—8371259 18993496960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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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 郝芳 编辑 范亮 实习生 焦小雪
陇东报融合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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