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实施,采购如何选择供应商...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启动。这是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一次大变革。
在以前试点基础上,这次增加了4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
营改增之后,对于采购人来说,在某些采购项目上,如何选择供应商,还是有一些技巧的。
当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性能与服务质量趋同时,选择能合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常规的思维。但在不同情况下,还需具体测算,以便为采购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具体来说,有四条规则:
(1)采购含税单价相同,选择能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比如,采购10台办公电脑,单价都是3500,甲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应该选择甲供应商。甲供应商提供专用发票,可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具体数额为(3,500*10)/1.17*17%=5,085.47元(未考虑附加)
(2)如果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一般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比如,采购10台办公电脑,甲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单价为不含税价3500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3400元,提供普通发票。
应该选择乙公司。因为向甲公司采购时,
采购价税总额:3500*1.17*10=40950元
少交增值税:3500*17%*10=5950元
少交税金及附加(按12%计):5950*12%*(1-25%)=535.5元(所得税率按25%计)
以上合计:40950-5950-535.5=34,464.5元
而向乙公司采购的现金流出为:3,400*10=34,000元
(3)如果采购物资用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项目,且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含税价,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当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正常抵扣时,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效果相同。因此哪家供应商的含税总价小,就选择哪家。
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对于工程项目来说,自行采购工程材料一般比包工包料更有利
比如,某公司(甲方)需安装一建筑附属工程,施工方(乙方)工程报价明细为:材料款含税价为117万元(增值税率为17%),安装人工及其他管理费10万元,合同价150万元。营改增之后营业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率的12%,企业所得税率为25%。
那么,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销项税额=150/1.11*11%=14.8649万元,甲方实际成本为150-14.8649=135.1351万元。
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所有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117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另支付给施工方150-117=33万元。则销项税额为33/1.11*11%=3.2703万元。甲方实际工程成本为150-17-3.2703=129.7297万元。
转自中物联采购委(部分素材来源于“建筑业营改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