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答】受疫情影响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上涨,应如何处理?
2020 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采取了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建设项目延迟开工等防控措施。
疫情事件已导致建设项目停工且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并对项目建设各方带来了经济损失。
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已发文件和专家意见,对大家困惑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形成处理建议供大家参考,如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处理意见,以当地政府处理意见为准。如何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和设备大幅上涨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很可能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条文3.4.1 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原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 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 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完全承担市场风险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从合同约定的文字来看,价格上涨不应调整其合同价款,但是根据2009 年5 月13 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常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项包括:
(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
(2)物价大幅度上升;
(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
(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
(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
(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在其合同报价之前应充分分析工程要素价格在过去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波动区间并考虑到报价中,价格上涨幅度超出这一历史平均波动区间的就不属于其可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这种上涨造成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就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针对因疫情影响人工、材料调整问题江苏省、无锡市、南通市和浙江已相继发文件,具体如下:
江苏省发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摘自苏建价〔2020〕20 号)
无锡市发文:在疫情解除后,随着大量工地的集中开工,如因用工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人工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人工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摘自锡建建市〔2020〕4 号)
南通市发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及后续复工阶段,在建工程对于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上涨,发承包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不作调整、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根据通建价【2015】年10 及通价【2016】22 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签订充协议,合理确定其价格调整办法。(摘自通住建市【2020】78 号)
浙江省发文: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 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摘浙建办【2020】10 号)
综上所述,因疫情影响造成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大幅上涨的费用,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 首先确定现场形象进度,几方共同确定好节点;
2. 合同明确约定人工和材料风险双方合理分担,即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按合同约定原则调整;
3. 合同约定人工和材料风险承包人承担、即不可调整的,或者无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严重超出
建筑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 原则处理,承包人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双方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已 发文件的,以政府文件中处理意见为准。
4. 通常情况下材料价格增减在 5%以内的这种由施工单位承担或者收益,超出的由建设方来承担,一般来讲还是可以参照这个原则。
文章图文转载至:捷宏润安质量技术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
END
▎最新热文
《全国各地复工时间表来了!上班后如何防控?权威指南来了! 》
疫情期间办公电话:133 9172 1183
长按关注了解更多信息
小博人工客服
(周一至周日)
干货知识 | 职场进修 | 培训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