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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特辑】办小案,暖民心|“这两份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可以安心的过个中秋节了”
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群众身边小案,9月8日上午,甘泉县检察院检察官一行先后来到甘泉县下寺湾镇、甘泉县登山峪村,对两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刘某某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宣告活动邀请了聂某某所在的下寺湾镇村队干部及群众代表、刘某某经常居住地的项目部负责人及工人等参加。
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活动中,检察官分别介绍了聂某某、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的基本情况,就案件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作了详细阐述,还宣读了“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的倡议书。现场对聂某某、刘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告诫他要深刻反省,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真正做到“以案为鉴,以身说教”,让身边的人遵纪守法,并公开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聂某某案情回顾
2022 年 5月30日20时许后,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前往甘泉县城内,行驶至甘泉县县屯村路段时被甘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聂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甘泉县太皇山某饭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县城主干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山村劳动路50米处时被甘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聂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不仅是办案子,做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还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温情的一面,要实实在在地解决他们的问题。”甘泉县检察院检察官坚定的说。
办小案,暖民心。小案不可小看,办案效果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司法感受,连着民生、连着民心,办好小案,可以彰显司法的态度和温度。甘泉县检察院将深入贯彻执行“以人民为中心”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办理“小案件”,讲好司法为民“大道理”,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让法治更润人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越是泥泞的道路,留下的足迹越清晰,这两份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咱们也可以安心的过个中秋节了。”返回的途中,摇下玻璃窗,享受着迎面吹来的风,检察官们高兴的说......
2022年第202期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文字丨周润霞
图片丨罗金星
编辑丨蔚成艳
审核丨韩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