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史晋川:破除新二元经济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史晋川 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以下观点整理自史晋川在CMF宏观经济热点问题研讨会(第46期)上的发言
本文字数:24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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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出台,是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的关键,就是要用改革的办法来消除现存的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夯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基础。
在《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立破并举。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破除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新二元经济结构。破除新二元经济结构,关键是要做的三个统一:一是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只有在这三个方面消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够真正加快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事关市场开放,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事关市场监管和秩序。
近年来政府在互联网领域、平台经济反垄断过程中碰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比如政府在反垄断过程中,是否存在着选择性执法不公平的问题;政府在反垄断过程中,作为反垄断对象的企业,能否运用现有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和利益的问题。浙江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省份,三十年前在浙江温州就有民告官。如果在反垄断过程中,企业对政府部门反垄断的方式有质疑,认为法律适用不恰当,它们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表面看起来是不同产业、不同地方、不同部门的问题,但根子还是在新二元经济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中城乡分离的传统二元经济结构,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解放了生产力。但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过程中,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等各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并不是很完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对待国有经济和对待民营经济时,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是存在问题且不完善的,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现在很多经济领域和行业中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分立的新二元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造成了要素流动受到限制和资源错配,从而损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新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部门和非国有经济部门的分立,非常重要的特征是国有经济部门所占据的市场或者行业,往往都是政府实行了相对比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或者有很严格的产业管制的经济部门。因此,这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有封闭性,同时具有垄断性。相比之下,非国有经济所在的这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不存在政府市场准入的限制和严格的产业管制,基本上是开放的,且有着比较充分竞争的部门。正是这样一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分立,在市场准入上的差别及不公平的做法,成为阻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非常严重的问题,或者说是“堵点”。
从资源流动和错配的视角可以看到,国有经济部门在要素流动方面,只要是有利可图,便可以凭借相对独特的政治地位或者说掌握的资源优势,自由进入那些非国有经济部门已经进入的产业部门,或者在该退出的时候不退出。与此相反,非国有经济部门要进入国有经济部门现在已经占据的产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即使是法律或政策上已经准许进入的产业部门,非国有经济要进入还是面临重重体制障碍,以至于没有办法进入。或者只能在一些并不平等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当中,作为一种依附性、附属性的经济成分通过混改来进入。所以这样一种只许官商与民商争利,而不允民商与官商竞争的新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资源错配,从而形成产业结构的扭曲。既阻碍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也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妨碍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所以,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按照中央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中的破立并举原则,花大力气去真正打破新二元经济结构,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让民营企业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市场准入,使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可以相对自由进入和退出市场及产业部门。只有这样才可以促进要素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和不同市场及产业部门中充分自由流动,从而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做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这个过程中,负面清单的实施或者落实固然很重要,但是在最近几年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我们同样碰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当中,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在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障碍,究其原因,实际上在很多方面是由于负面清单制定本身并没有很好地遵从市场经济的原则,并没有很好地回应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所以负面清单的制定是在破除新二元经济结构中的一个治本问题。
总的来说,破除新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就是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和保护做到一视同仁。一是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二是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三是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按照《意见》所提出的有破有立的原则,来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才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去打造一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并不意味着要建设一个完全自我循环的封闭性市场。改革开放四十年,非常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改革与开放的互动,在很多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尤其是经济大发展时期,都是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来促进改革的深化。从沿海14个城市开放,到加入WTO,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等等,都可以看到开放是可以促进改革的。甚至有的时候没有开放就没有办法改革,只有通过开放才能够促进改革。这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中非常重要的宝贵经验,是不能忘记的。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在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扩大开放,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在一个更加广泛的层面上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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