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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海损联合理算全解读

2016-07-26 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贸促

联合理算纯属共同海损理算实务的范畴,在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与它相关的规定。

一、联合理算的产生

通常,共同海损理算都是由船东或船舶管理人——也就是船舶有关一方委请理算师进行,主要是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船东垫付共同海损费用。而作为货物有关方,不再另行单独委托海损理算师,尤其是在船东已经委请了海损理算师以后。

船东委托海损理算师时,还会考虑一些其他的便利因素,比如海损理算师与船东使用同一种语言,而且一般委托的海损理算师同船舶有关方的圈子(船东、船舶管理人、船舶保险人或其经纪人)联系紧密。在这样的情况下,货物有关方很自然地疑虑,他们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护。货物有关方因此希望委托自己的海损理算师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如果一条船所载货物的各方都委托自己的海损理算师,仅就理算费一项进行考量就不现实。自海损理算师这个行业产生以来,不论受谁委托,他们一直是以公正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航运和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也是由船东委托海损理算师,其费用也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的一部分由各受益方分摊,同时,货物有关方不再单独委托或指定海损理算师,即每个案件只有一个海损理算师

这样,如果货物有关方出于自身原因单独委托海损理算师协助处理案件,那他自行负担费用。与此同时,货方委托的海损理算师也不再是代表共同利益的公正第三方,他可以从其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出具相关意见,甚至可代表货方直接同船东或其海损理算师针对理算的问题进行探讨甚至是争辩。

在大宗散货运输中,经常存在船舶所载货物属于一个收货人的情况,且其价值可能会高于船舶的价值——意味着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会高于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这提高了货方在案件中的地位,也由于利益牵扯较大,货物有关方(通常是货物保险人)在接到船东宣布共同海损的声明后,会向船东提出要从事故处理阶段开始,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

作为船东,虽然货物有关方参与处理案件(基本上包括但不限于在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和支付费用前先征求货方的意见)会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一些步骤和环节,但是与之相对应,在共同海损案件的结算阶段,货方会比较快捷不迟疑地支付共同海损分摊,所以对于货方的参与,船方的态度并不总是消极反对。 

由于货方参与处理案件时大多数时间是同船东委请的海损理算师沟通,并涉及诸多共同海损的专业问题,所以货方在这样的情况下会提出自己委托一位海损理算师协助自己的工作,同时要求将该海损理算师的费用纳入共同海损。若货方委托的理算师的费用纳入共同海损,将增加船方的分摊金额,故需要事先征得船方的同意。而作为偶然存在的分摊方,比如有风险的运费或期租下的燃油,船东或租船人通常会跟船方的意见保持一致。

船方和货方委托的海损理算师都参与案件的处理,理算报告出具时联合签署或由一方签署前获得另一方对内容的肯定,两方理算师的费用都认入共同海损的理算方式即为联合理算。其具体操作形式由两方海损理算师共同确定。

二、联合理算的一般形式

联合理算的实务操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联合理算不但要征得船东的同意,还须船舶保险人同意;

2、超出海损理算师和联合理算师一般工作的内容,需事先双方明确确认;

3、双方事先应对联合理算师费用认入共同海损予以明确确认。

海损理算师和联合理算师都是专业的理算师,但是在联合理算的案件中,基于身份的微妙差异,有约定俗成的分工,一般来说海损理算师主要承担的工作有如下几项:

1、协助船东处理事故;

2、收集材料并编制理算报告;

3、将理算报告草稿及主要证据送交联合理算师,并在必要时给予解释;

4、联合签署理算报告;

5、协助船东进行后期结算。

联合理算师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协助收集货物共同海损担保,并通常在这个阶段承担了向货物相关方解释提供货物共同海损担保的必要性及意义的工作;

2、对船东及理算师的事故处理意见提出意见或建议;

3、协助收集货物有关资料;

4、审核理算书草稿及相关单据,并就其中相关问题同理算师进行商议;

5、同意理算书草稿,或联合签署理算报告;

6、协助收集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

这样,在联合理算的情况下,理算报告生效的条件之一是联合理算师的同意或海损理算师和联合理算师的共同签字。联合理算师的费用通常由货物保险人垫付,并从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中扣除

实务中,当货物有关方成功抗辩船东支付共同海损分摊金的请求时,尽管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由船舶保赔协会赔付给船东,但此时的联合理算师费用大多是由货物有关方自行负担;而在货方支付分摊后成功索赔的情况下,联合理算师费用仍然包括在共同海损费用之中。

三、联合理算的利弊分析

上面提到,联合理算除产生额外的共同海损费用外,对案件的处理通常是有利的。它为许多共同海损案件中较困难的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帮助,可加速案件结付的速度,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共同海损担保的收集

共同海损案件早期事故处理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共同海损担保的收集。由于收货人对共同海损知识的缺乏及有时货物保险人在共同海损领域经验不足,使船东和海损理算师在收集共同海损担保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向他们解释案件及与共同海损相关的问题。联合理算师的介入解决了上述问题,他们的解释更有针对性也更容易接受,反而缩短了理算师整体的工作时间。

2
案件的审核与结算

在非联合理算案件中,理算报告出具后,货方审核理算报告,这时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已经正式出具,但货方会需要一段长长的时间提出问题,请理算师解答,请船东举证。在联合理算中,这些工作在理算报告正式出具前完成,且由联合理算师完成,工作更加思路清晰有的放矢,不仅节省双方的时间和费用,而且此时共同海损的费用和牺牲仍在计息。

3
船东责任上的问题

不可否认,个别案件中,船东有不可免责的过失存在的可能。尽管海损理算师在共同海损理算中不涉及探究事故原因,但联合理算的情况下,两方海损理算师会进行前期的沟通,并交换相关证明材料。这样,船东对共同海损的索赔可以做好提前准备。

有一点值得注意。联合理算的情况下,联合理算师可以接触到对船东不利的理算材料,这些材料未经船东同意不能由联合理算师私自提供给货方。这事关理算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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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理算处联系电话:

010-8221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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