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政策法规】4月26日起进口通关可免予提交纸质《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对接洽谈】
7、2017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同期举办中阿工商峰会暨中阿合作论坛第七届企业家大会)
【投资贸易】